【实施日期】2003/01/22 【颁发文号】南府发〔2003〕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宁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和有关法、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制定本规定。 一、取消部分事项审批 对不需要中央政府投资(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国债投资、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外债)、自治区政府投资(包括自治区预算内投资、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的各类建设资金)和南宁市政府投资(包括南宁市预算内投资、纳入南宁市财政 预算管理以及政府融资借款的各类建设资金),属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发展规划,南宁市审批权限内的下列项目,市计划部门取消审批。属于县、区(含开发区,下同)政府投资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属于企业出资的,由企业自主决策。 1、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10万吨/日以下的供水设施、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设施、300吨/日以下的垃圾处理设施、10万平方米以下的城市道路。 2、农林水利项目。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30万亩以下的营造林、苗圃、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水闸、堤防、河道整治、灌溉工程、水土保持、人畜饮水、2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含水利枢纽)、农业机械、饲料工业、农产品加工业。 3、社会事业项目。包括博物馆、图书馆、文化什影剧院、符合学校总平规划的教学实验生活设施、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医疗和其他卫生设施、各类体育设施、广播电影电视设施、养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活动设施,社区服务设施、计划生育科研和服务设施项目。 4、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包括写字楼、住宅小区。 5、旅游、商贸设施项目。包括旅游宾馆饭店、旅游娱乐设施、连锁超市、配送中心、2万平方米以下的百货商场、非农产品批发市场、各类商品储备库。 6、交通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公路路网规划的公路项目,符合国家、自治区、南宁市岸线利用规划、港口总体布局规划的港口建设项目,符合自治区、南宁市站场建设规划的运输站场项目。 7、邮电通信项目。 8、一般竞争性工业项目。 9、高技术项目。除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以外的项目。 10、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建设的办公和业务用房。 11、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以上取消审批的项目,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项目。 二、简化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自治区政府出资的项目,按照自治区政府桂政发〔2001〕100号文规定执行。南宁市审批权限内仍需保留审批的项目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南宁市政府不出资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南宁市政府部分出资(含政府融资借款)的项目,重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南宁市政府全额或大部分出资(含政府融资借款)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按行业按类型具体划分如下: 1、农林水利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市计划部门备案;不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市级仍保留审批的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及上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总投资5000万元以下的,由县区计划部门审批。 2、交通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公路、港口、运输站场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3、能源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节能、农村能源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4、城市基础设施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以下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不需要市政府投资,市级仍保留审批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5、工业项目。需要南宁市平衡建设和经营条件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参股,贴息、补助的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的,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的,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6、高技术项目。国家和自治区认定的重大高技术项目或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高技术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7、旅游、商贸设施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旅游基础设施项目,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物资储备设施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8、社会事业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广播电影电视,计划生育、民政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项目建议书。 9、外商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不含外商独资项目)利用自有资金和商业银行贷款投资于国家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含需要免税进口设备的县区项目),市计划部门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10、借用国外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国际多边或双边无偿援助项目,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2001〕100号文件规定执行。 11、南宁市直属部门、单位、企业的项目,需要南宁市政府投资的,由市计划部门按上述简化的程序审批。 12、对纳入南宁市重点项目目录管理的项目,由市计划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组织竣工验收。申请中央、自治区政府投资和国家、自治区有特殊规定的项目,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办理。 三、建立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制度 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均须向市计划部门报送项目备案材料,包括项目业主、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建设工期、资金来源待主要内容,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项目业主凭计划部门出具的投资项目备案凭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其它手续。投资项目登记备案办法由市计划部门另行制定和颁布。对于在改革方案实施前已受理的项目,按照新的审批规定进行清理、登记,区别不同情况, 分类处理,限期办结。涉及到投资和项目管理的规划、土地、建设、环保、劳动安全、地震、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新的投资项目审批规定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