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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住房建设规划(2006-2010年)

2007-10-2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65|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6/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加强对石家庄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编制本规划 ...

【实施日期】2006/09/2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加强对石家庄市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编制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以《石家庄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石家庄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石家庄市近期建设规划》为依据,按照国家和石家庄房地产调控的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 本规划范围与《石家庄市近期建设规划》中规划范围一致,规划期限为2006年至2010年。
第四条 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应与本规划协调。
第五条 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图件和附件。
第二章 住房建设结构
第六条 保障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积极发展普通商品住房,控制高档商品住房建设。
重点发展套型面积(指单套住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小于90㎡的住房建设,所占比重达到总住房面积的70%以上。
第七条 形成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实现不同群体梯度消费。
第三章 规划目标
第八条 总体目标
满足城市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实现城市普通家庭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
第九条 总量目标
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18.5万套,总建筑面积1780万㎡,其中套型面积小于90㎡的住房14万套,建筑面积1250万㎡,占住房总建筑面积的70%。
第十条 规划商品住房14.55万套,建筑面积1430万㎡,其中套型面积大于90㎡的商品住房3.35万套,建筑面积425万㎡;小于90㎡的普通商品住房11.2万套,建筑面积1005万㎡。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属多层楼房不大于85㎡;属中高层、高层楼房不大于95㎡。
规划经济适用住房3.95万套,建筑面积350万㎡,其中小于90㎡的经济适用住房2.8万套,建筑面积245万㎡。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采取以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的保障方式。
对人均住房面积小于15㎡的家庭,每月按4.17元/㎡的标准发放廉租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结合近期建设要求,确定近期城市住房建设年度计划。
2006年建设商品住房2.91万套,建筑面积286万㎡;经济适用住房0.79万套,建筑面积70万㎡;
2007年建设商品住房2.91万套,建筑面积286万㎡;经济适用住房0.79万套,建筑面积70万㎡
2008-2010年建设商品住房8.73万套,建筑面积858万㎡;经济适用住房2.37万套,建筑面积210万㎡。
第四章 住房用地布局
第十三条 东南分区作为新增城市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重点布局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结合城市旧生活区、部分城中村改造和企业“退二进三”,改善居住环境,安排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
第五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四条 规划期内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总量为903hm2,住房建设用地年均供应180.6hm2。
第十五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结构
加大套型建筑面积小于90㎡住房建设用地的土地供应,所占比重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控制高档住房的用地供应,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第十六条 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面积7.22km2,其中4.8km2用地用于供应建筑面积小于90㎡的普通商品住房。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占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20%,供应总面积1.81km2。
第十八条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
2006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6km2;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36km2;
2007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1.45km2;经济适用住房用地0.36km2;
2008-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31km2;经济适用住房用地1.09km2。
第六章 实施措施
第十九条 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
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停止别墅类开发项目土地供应。
提高住房建设开发强度,在符合规划控制原则和相关规范要求的前提下,适当提高住房建设的容积率水平,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各地块的容积率应大于1.2。
第二十条 加强住房规划管理
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两项强制性指标;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套型结构比例和容积率、建筑高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落实到新开工商品住房项目。在审批过程中,对于不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或采用不正当技术手段回避有关规划控制性要求,或向建设单位提供与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符的图纸,擅自改变套型建筑面积等行为不予批准,责令其重新立项,并严格按照技术标准重新进行设计,重新报批。
第二十一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与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区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住房建设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其中全市年度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应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第二十二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
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三条 积极稳妥的开展城中村及城市旧区改造
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以空间形态改造为突破口,逐步实现城中村、城市旧区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四条 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发布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联合监测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二十六条 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 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二十八条 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由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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