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10/10 【颁发文号】并政发〔2006〕37号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须报市规划局审批。区规划分局不再进行项目审批,只负责规划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区规划分局人员工资、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拔付)。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民营经济园区可以根据已批准的详细规划进行建设项目审批。 ? 二、规划审批要注重整体性、协调性、科学性、合理性。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因四邻关系等原因,将项目分拆,两次审批,随意变更。? 三、项目审批除规定内容外,还必须有项目与周边环境关系规划图,建筑单体形态、立面效果、外墙色彩、绿化环境等内容。一经批准许可,不得擅自变更。如确需变更,须按程序报批。? 四、规划审批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片区规划原则。在老城区、新建区一般不审批50亩以下项目,没有已审批详细规划的地区,不再审批零星、个别建设项目。提倡鼓励审批建设面积在200亩以上的大型项目。? (二)公共至上原则。凡属规划的公共绿地、道路、广场、河道、湖泊、湿地等场所设施,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 (三)保护控制原则。凡属历史文化遗存,必须成片保护,形成文物森林,严格控制周边建设建筑高度、建筑色彩,保持历史文化街区的连续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形成良好的文化生态环境。? (四)协调和谐原则。任何项目审批必须注意建筑与建筑、建筑与环境的协调和谐及整体性、协调性、审美性。? 五、市建管委负责规划控制区范围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除市建管委授权的高新区、经济区、民营区外,任何单位无权审批建设工程施工。? 六、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许可的项目,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项目,由综合执法局依法查处,行政强拆。? 七、严格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晋政发〔2006〕12号文件规定,凡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建设完工后,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对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未办理规划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二○○六年十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