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通知
简介:【实施日期】2005/06/01 【颁发文号】镇政发〔2005〕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镇江市升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问 ...
【实施日期】2005/06/01 【颁发文号】镇政发〔2005〕4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镇江市升为二类人防重点城市问题的批复》(苏政复〔1986〕77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南京军区、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意见》(联字〔2002〕第1号),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意见》(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进一步加快我市人防工程建设,经市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就调整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比例的有关事项特作通知如下: 1.对新建民用建筑九层以下且埋置深度不足三米的民用建筑由按地面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调整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4%的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2.结建比例调整后,应建防空地下室而不建防空地下室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但必须经市人防办审核批准。 3.结建比例调整后的执行起始时间为2005年6月1日,丹阳市、句容市、扬中市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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