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5/12/01 【颁布单位】苏府[2005]12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规划与管理,确保河道工程安全运行,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促进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蓝线,是指河道规划控制线。蓝线管理范围包括两线之间的河道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岸线等河道管理范围,以及因河道整治、河道绿化、生态景观等需要而划定的规划保留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河道、县管河道、镇村河道应当划定蓝线。 第四条 市以及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蓝线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规划编制蓝线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 蓝线一经划定,不得擅自进行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有权部门同意。 第七条 蓝线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为规划保留区。 第八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确需填堵河道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等效等量原则进行补偿,就近兴建替代工程或者采取其他补偿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九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从事的各类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十条 在蓝线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第十一条 对不符合蓝线规划要求,影响防洪抢险、除涝排水、引洪畅通、水环境保护以及影响城市河道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整改或者拆除。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蓝线的控制与管理,定期开展检查,并将监督管理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报告。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蓝线监督管理不力或者在已经划定的蓝线管理范围内违反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2月 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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