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
【实施日期】2003/07/01 【颁布单位】苏建规(2003)85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一、《公示制度》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现阶段《公示制度》的试行范围为各省辖城市。县级市可根据当地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自主决定是否执行《公示制度》。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增加其他需要公示的项目。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业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具体做法在《公示制度》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五、实施城市规划公示制度是城市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各地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和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苏发[2000]1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将城市规划公示经费列入城市规划工作经费;各地应设置固定的城市规划公示场所,保证《公示制度》的实施。 六、《公示制度》自2003年7月1日起试行。请各市城市规划局于6月1日前将实施《公示制度》的方案上报我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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