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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2007-8-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26|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4/04/01 【颁布单位】苏建法(2004)9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
【实施日期】2004/04/01
【颁布单位】苏建法(2004)92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省各有关厅、局(总公司):
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结合本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实际,我厅制订了《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并经2004年3月8日厅第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二ΟΟ四年三月二十三日
抄报:国家建设部
抄送:省各直属勘察设计单位,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

江苏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工程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结合我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以下简称标准设计)是指对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编制的通用设计文件,及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以下简称“四新”成果)而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标准设计分为国家标准设计、行业标准设计和省级地方标准设计(以下简称省标准设计)。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编制和应用省标准设计,均应遵守本办法。
国家标准设计、行业标准设计的应用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标准设计的审批、推广和管理工作。省标准设计的编制、审核、发行、解释等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具体实施。
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标准设计的应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组织研究制定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规划纲要,并纳入全省建设事业发展规划纲要。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编制单位的申报分年度制定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计划和专项支出预算。列入计划的省标准设计应填写《江苏省标准设计编制、修编计划表》(见附表一)。
第六条 省标准设计编制的主要范围为:
(一)地方性工程建设构配件和制品的构造图;
(二)地方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及其局部的构造图;
(三)推广使用的工程建设“四新”成果应用设计图;
(四)对勘察设计中多发性缺陷和错误进行纠正和统一的设计文件。
第七条 省标准设计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及技术规定;
(二)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三)符合通用性设计要求;
(四)与相关标准设计协调一致,不得抵触;
(五)符合相关专业设计深度规定和制图规则。
省标准设计采用的“四新”成果应经过鉴定,并在一定范围内试用证明效果明显;禁止使用落后淘汰技术。
第八条 省标准设计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委托符合条件的甲、乙级勘察设计单位编制。委托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编制的内容、进度、费用、技术质量等要求。
省标准设计编制经费用于编制工作,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第九条 省标准设计编制单位应当建立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安排具有丰富经验的设计人员参加编制工作,设计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
第十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结合工程实践积极归纳形成本单位通用设计,对通用性较好、技术经济指标先进、综合效益显著的,可申报省标准设计。各有关部门以及设计、科研、施工、监理和生产单位应当积极为省标准设计编制提供所需技术资料和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 省标准设计纳入省工程建设优秀设计评选范围。优秀标准设计等同相应级别的优秀工程设计。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编制省标准设计的成果可以作为单位资质年检、升级、换证的主要业绩。
省标准设计可以作为参编人员职称评定的业绩,承担编制主要技术工作的注册执业人员视为已完成相应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的选修学时。
第十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专家委员会对省标准设计进行论证、审查。
第十四条 省标准设计一般应经过技术条件论证、设计图征求意见、设计图审查三个阶段,重要或复杂的标准设计还应在设计图征求意见前增加初步设计论证的程序。
省标准设计技术条件应当包括拟编制的主要内容、编制原则、相关标准、规范条款、相关技术数据资料等。
省标准设计报审稿应当包括:全套标准设计图,通过论证的技术条件、相关计算书和编制技术说明。
第十五条 经过审查修改后的省标准设计(附电子图档)应填写《江苏省标准设计审查报批表》(见附表二),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省标准设计按其技术成熟程度分为通用图和推荐图。
技术相对成熟、相关标准规范完善,或为贯彻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而编制的工程构配件、制品或构造等通用设计文件为通用图。
为推广使用工程建设“四新”成果,相关标准规范尚不够健全,所编制的应用设计文件为推荐图。
第十七条 省标准设计应按专业分类、图集分类统一编号。
通用图编号为:苏 Χ  ΧΧ — ΧΧΧΧ 
       专业代号 图集序号  图集发布年号
推荐图编号为:苏 Χ / TΧΧ — ΧΧΧΧ 
       专业代号 推荐图集序号  图集发布年号

属于同一系列或同一类的标准设计编号后附加顺序号(一)、(二)…… 以示区别。
第十八条 经批准发布的省标准设计是具有技术指导性的设计文件。省内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应结合实际,优先采用。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标准设计。
第十九条 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正确选用省标准设计,工程设计文件中采用省标准设计应当注明所采用的图集编号、页次、选用图号等。
工程建设和制品生产采用标准设计的,应按照标准设计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质量标准进行实施和生产。达不到要求的,按未达到设计要求情节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省标准设计中涉及专利技术的,应符合专利保护的相关法规。工程建设中不得选用未经批准发布的标准设计图集。
第二十条 省标准设计应根据技术发展和工程建设需要定期进行复审,一般通用图五年、推荐图三年复审一次,对于技术落后,已不符合新颁布的国家标准、规范的,要及时修编或废止。省标准设计的废止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已公布废止的省标准设计,自废止之日起工程设计中不得采用。
第二十一条 省标准设计版权(著作权)归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所有并负责解释,编制单位有署名权。
省标准设计由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统一组织印刷、发行,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翻印、复制。违者按有关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省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站在建立健全图集供应网络,保障供应的基础上,逐步推行标准设计应用会员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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