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贯彻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
北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式发布并实施《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JGJ 278-2012,以下简称《规程》),对于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作如下三点解释: 一、认真做好学习培训,积极贯彻执行《规程》 作为房地产登记的首个行业标准,《规程》深化和细化了《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168号)的规定,对促进房地产登记标准化、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房屋登记部门要认真组织好《规程》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使登记工作人员准确、全面理解《规程》的内容和各项规定,严格执行《规程》中的强制性条文,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二、科学设置登记岗位,完善登记工作流程 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交易安全,各区县应当按照《规程》要求,合理设置房屋登记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登记簿;当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误时,应当按照更正登记程序进行更正。将房屋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的工作必须由登记官担任;审核、质量管理岗位逐步由登记官担任;受理岗位应当与审核、登簿岗位分开设置;同一业务办理过程中,受理人员不得同时进行审核、登簿。各区县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结合不同业务种类,分别设置审核、登簿岗位,也可以将审核、登簿岗位合并设置。 本着兼顾维护交易安全和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结合近几年实践,2012年6月1日起,新受理的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限,统一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整(详见附件)。各区县可在规定时限内进一步挖掘潜力,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三、加大对房屋登记工作投入,保障《规程》顺利实施 为保障《规程》顺利实施,各区县应结合实际,相应调配、增加房屋登记工作人员,并加大对房屋登记工作人员的培训投入,落实培训经费,保障培训时间。对未通过登记官考核的,要建立长效学习和培训机制;对已通过登记官考核的,要做好继续教育工作,并结合本区县实际做好房屋登记官岗位(职务)聘任、薪酬待遇等工作,使其承担的工作职责与职位晋升、福利待遇等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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