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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适房买卖将封闭运行不对外

2012-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 ...

    昨天,北京市住建委公布了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保办相关负责人表示,到“十二五”期末,力争使本市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全面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以40平米小户型为主


  《意见》指出,北京将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建设、分配、运营和管理。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求。


  在租金方面,《意见》指出,按照“市场定价、分档补贴、租补分离”原则,租金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确定,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补贴机制,提高承租家庭租金承担能力。


  同时,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标准。改进和完善限价商品住房建设和定价机制。


    《意见》对公租房承租期满、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退出机制也作出了规定。


  公租房承租家庭租住期间或承租合同期满后,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暂不能退出的给予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间承租人按照同区域市场价格交纳租金。过渡期届满后承租家庭仍不退出承租住房的,按照两倍公共租赁住房价格标准收取租金,拒不退出行为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北京还将率先在公共租赁住房中试点推行标准化设计、标准化性能评价制度等,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严格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保证工程结构质量和使用功能。在保障性住房建设中建立工程质量强制第三方检测制度、施工现场开放日制度、业主验房制度和工程交用后的保修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监理和第三方管理。


  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专家评审机制,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优选设计方案,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保障房将建信用档案


    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将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意见》明确,北京将建立保障房信用记录档案。


    北京将逐步实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申请、审核、分配。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各区县政府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公布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限。


  建立统一的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和住房状况等审核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动态化管理和实时审核,提高审核准确性。建立保障性住房信用记录档案,完善申请人承诺和定期申报制度,对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人,加大惩戒和媒体曝光力度。


    《意见》还特别提出,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交易管理相关规定,加强房源再上市和回购的管理。


    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封闭运行机制,新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确需转让的,由经济适用住房家庭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回购,具体施行时间和办法另行规定。


    《意见》规定,普通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一般不低于30%;轨道交通沿线、站点周边以及商业、产业聚集区周边商品住房用地中配建保障性住房比例还应适当提高,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以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安居工程用地占总量一半


  “十二五”时期,本市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50%,保障性安居工程及90平方米以下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住宅用地供应总量的70%。同时,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需求。对于未按时完成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区县,原则上不再供应商品住房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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