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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

2011-8-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6|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 ...

《湖北省土地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7月1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整治工作,实现保护耕地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目标,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整治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废弃工矿区等历史遗留损毁土地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恢复利用,以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
  第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具有区域特点的土地整治重大工程。
  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分别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土地整治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整治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加强对土地整治从业单位的管理,建立从业单位信用管理制度,与有关部门及时交换信息,共享信息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强化土地整治的技术保障,加强土地整治各类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与技术培训,提高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者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参与土地整治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工程建设等工作。
  在土地整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土地整治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整治规划及年度计划。
  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与农村水利综合规划、林业长远规划、乡镇和村庄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应当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年度计划进行编制。
  第八条 土地整治规划报送审批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将土地整治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有关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第九条 土地整治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省土地整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两级的土地整治规划,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上级土地整治规划修改情况,对土地整治规划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土地整治规划,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项目立项与设计
  第十一条 土地整治应当实行项目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土地整治项目储备库,拟定年度土地整治项目。
  第十二条 土地整治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整治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
  (三)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
  (四)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
  (五)依法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同意。

  第十三条 土地整治应当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优先在土地整治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和重点区域内安排,同时兼顾其他地区。
  第十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向有批准立项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申报时应当附具土地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土地整治项目申报立项之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财政、环保、住建、交通、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将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委托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跨市(州)行政区域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市(州)行政区域内实施易地开垦耕地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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