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时空 首页 地方动态 天津建筑新闻 查看内容

天津市加强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

2011-8-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文件规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流程。 县国土分局处置闲置土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用地 ...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出让后开工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用〔2011〕212号)文件规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流程。
    县国土分局处置闲置土地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向用地单位发出《接受用地检查通知书》,要求提供相关用地、规划批准文件以及开发建设说明等材料;
(二)调查、核实土地闲置的相关情况;
(三)向用地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认定告知书》,告知其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四)经认定属于闲置土地的,县国土分局向用地单位及土地他项权利人送达《闲置土地认定书》。《闲置土地认定书》应载明闲置土地使用权人、闲置土地的坐落、批准用地性质、出让合同编号、建设用地批准书文号、土地证号等;认定闲置的事实和依据,以及造成闲置的原因;认定闲置土地的机关和认定日期;处置方案;需缴纳闲置费的应注明缴费依据、需缴纳金额、缴费地点以及抗缴产生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五)闲置一年至两年的,收缴土地闲置费;
(六)有偿收回土地的,经原出让方批准后与用地单位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协议》、《土地出让合同解除协议》,根据协议,解除原土地出让合同、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县人民政府;
(七)无偿收回土地的,经原出让方批准后向用地单位送达《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土地出让合同解除通知书》并公告。公告期满后,终止原出让合同、撤销原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书。注销土地登记后土地使用权人变更为县人民政府;
(八)依法收回后的土地纳入储备库并实施监管。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相关阅读

已有 0 人参与

会员评论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