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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规划区规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7-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8| 评论: 0

简介:【实施日期】2004/04/02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61号【失效日期】 各区建设局、规划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编委齐编发2003第22 ...
【实施日期】2004/04/02
【颁布单位】 齐建发〔2004〕61号【失效日期】

各区建设局、规划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市编委齐编发2003第22号文和国务院批复的我市总体规划,为加强城市规划区的规划管理,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中心城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只有扎龙一个乡属规划区外和梅里斯区政府已确定所辖村镇的规划管理均由区规划处负责的实际情况,今后城市行政管辖区内的规划管理均由规划部门统一管理。
二、各乡镇按国家和省规定设置乡镇建设助理,按职责分工,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三、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除原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受理项目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仍按市建设局齐建发[2003]165号文件执行。
四、本通知下发前已验收的项目,产权管理部门可凭原有审批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产籍登记手续。
五、村镇建设项目由区规划部门和区建设部门按批准权限共同组织验收。对违背齐齐哈尔市村庄、集镇管理办法建设的项目,不予验收。

 齐齐哈尔市建设局
齐齐哈尔市规划局
二○○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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