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07-7-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66| 评论: 0

摘要: 【实施日期】2003/10/31 【颁布单位】哈政综〔2003〕6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 ...
【实施日期】2003/10/31
【颁布单位】哈政综〔2003〕64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域控制规划管理的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的有关规定》、《哈尔滨市松北新区中水工程有关规定》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综合管廊建设规定》等五个相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哈尔滨市松北新区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松北新区城市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前进松浦分区规划,结合松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松北新区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临建工程和个人建房按相关法规及具体规划要求执行。
  第三条 编制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建筑单体设计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 生态型居住社区?
? 第四条 生态居住社区环境建设
? 整体开发的居住社区应保护原有的地形、地貌、湿地、树木和河流,绿地率不得低于40%。社区内集中绿地绿化布局应体现均布共享的原则,绿化植物选择要考虑季相变化,做到花、草、乔、灌结合与针、阔混交,其中乔木栽植比例不得低于绿地总面积的1/3;集中绿地内应结合现状地形、地貌,适当拓宽河道,加大湖面,营造水体环境,面积一般不得低于绿地面积的1/4;集中绿地应向社会开放。
  第五条 建筑风格、外装饰及色彩
? 建筑风格及庭院布局应体现北方寒地特点及现代欧式风格。建筑外装饰应采用高档石材、金属装饰板、高档涂料、玻璃幕墙等高标准装饰材料。建筑立面与色调应明快、美观,在统一的基调中寻求和谐与变化。
  第六条 开发强度
? 居住社区内高层、多层、低层建筑比例为3:3:4;建筑密度不大于25%;建筑容积率以1.0为宜,局部地段不大于1.4,其中高层(18层以上)集中设置地段的容积率不大于3.0。
  第七条 建筑间距
? 居住建筑纵墙之间间距,旧区改造不小于檐高的1.8倍,新区建设不小于檐高的2.0倍。
  第八条 消防设施与停车场建设
? 根据消防统一规划要求集中统一设置居住社区消防系统。市政管网不能满足消防要求的地段,应单独设置消防泵房和消防水池,以保证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及多层建筑物室内消防用水的需要。大型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和有特殊消防要求建筑的室内消防用水可单独设置。
?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停车场,其中地上停车位不得少于停车位总数的1/3,户均停车位按每户0.5至1.0个考虑(并按国家制定的导则执行)。
  第九条 污水处理、中水回用与集中供热
? 以居住社区为单位,集中统一建设中水处理及循环利用系统。新设计的单体建筑物应设计自来水和中水两套给水管道。社区排放的污水通过排水系统排至社区中水处理站,经处理后,作为中水回用。
? 对采用中水回用的居住社区,由于节约了能源,减少了污水排放和城市生活污水处理量,可给予适当减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新建社区及各类新建建筑由集中供热系统统一供热,不得单独分设供热设施。原有社区与建筑也应逐步取消锅炉房,实施集中供热
  第十条 节能
? 在建筑规划设计中,通过合理组织空间、应用新型节能材料、营造生态环境等途径,达到热、电、水、气等资源综合高效利用和节约能源的目的。
  第十一条 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
? 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按《居住区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其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实施高标准配置,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时投入使用。生态居住社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 (一)临城市主要道路的居住社区,其临街建筑的底层需设置室内对外公厕,按社区临街长度每200延长米不少于1处。对公厕面积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 (二)以社区为单位,集中设置垃圾压缩间。对垃圾压缩间给予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可适当增加容积率。
? (三)集中统一建设的生态居住社区,必须在社区内按规划要求集中统一建设市政管线地下管廊,统一考虑配置市政管线。市政管廊应与社区整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三章 建筑物退让??
  第十二条 建筑物退让距离,对哈尔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哈尔滨市松北新区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有要求的,按规划执行;没有具体要求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沿基地边界及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和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下述规定。建筑基地边界不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电力线两侧的建筑物,其离建筑基地边界距离也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 (一)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
  [表格1:各类建筑的离界距离]
  (二)界外是已改造建筑的,可按建筑日照和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离界距离不得小于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最小距离。
?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最小离界距离按第十三条第(一)项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物底板底部的距离)的0.5倍,最小值为3米。
  第十四条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其临城市道路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2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场地。
  第十五条 高层建筑(含裙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按下列规定控制:
? (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米的,不得小于5米;
? (二)建筑高度50至100米(含100米)的,不得小于8米;
? (三)建筑高度大于100米的,不得小于12米。
  第十六条 建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距离除满足上述要求外,临主要道路的多层居住建筑不得小于5米,底层设有商服、公建的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10米。

??第四章 建筑物高度控制??
  第十七条 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哈尔滨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卫生和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同时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八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2倍(2S)之和,即H≤W+2S。
  第十九条 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其控制高度可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建筑物直接临接或其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流、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其道路规划红线宽度按二分之一宽度计算。
  第二十条 城市行政、金融中心区等特殊区段的建筑物高度可适当突破,但需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后,报松北新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松北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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