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2007-7-2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38| 评论: 0

摘要: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2/08/31【颁布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发〔2002〕12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 ...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2/08/31【颁布单位】中共哈尔滨市委/哈发〔2002〕12号   中共哈尔滨市委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2002年8月31日)   加快小城镇建设是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战略,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速农村城镇化、农业现代化进程具有重要作用。为深入贯彻《中共黑龙江省委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的决定》(黑发〔200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就加快全市小城镇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   一、小城镇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突出重点,梯次推进,建设以哈尔滨市区为核心、新城为副中心(支点)、建制镇为基础、交通干线为骨架的哈尔滨市域城镇群体。选择一批重点小城镇率先突破,迁村并点,扩大小城镇规模,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带动周边小城镇发展,促进全市农村城镇化水平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遵循的原则:一是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强化规划的龙头作用,规划要有超前性、科学性和严密性,进一步加大规划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力度,坚决制止违章乱建。二是因地制宜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要从实际出发,扬长避短,突出地方特色。三是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集中力量优先发展重点镇和示范村,实行政策倾斜,扩大规模,提高水平,梯次推进,带动周边村镇的发展。四是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以产业立镇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要与发展乡镇企业、农村市场和农业产业化相结合,确立主导产业,以产业发展带动小城镇建设,以小城镇建设促进产业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五是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小城镇建设要与节地、节能、节水、节材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有机结合,增加科技投入,进一步改善城镇的环境质量,建设生态乡镇,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   二、“十五”期间小城镇建设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一)规划工作。抓紧做好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工作,指导和规范小城镇健康发展。在全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充实完善《哈尔滨城镇体系规划》,到2005年,规划中心镇35个(含12县、市城关镇)。重点作好301国道经济带规划,以申办冬奥会为契机,带动整个地区的发展。进一步搞好城镇规划的调整工作,规划好5万人以上规模的小城镇,使之尽快达到8万人的规模,使中心镇、一般镇和中心村布局趋于合理。实施“撤并自然屯,兴建中心村”工程,合理调整村镇体系,中心村人口规模要达到2000至5000人。做好试点镇建设规划、小区详细规划和风景区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出台相应管理办法,完善村镇规划编制、审批、监察体制,建立健康有序的村镇规划管理机制。?   (二)住宅建设。继续把提高农民居住水平、改善居住条件作为工作重点,加强扶持和指导,鼓励统一规划、设计、开发、建设适合农村居住、地方特色鲜明的居住区,使村镇住宅建设在节能上更完善、造型上更美观,居住水平和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计划建设和改造村镇住宅1000万平方米。到2005年,人均居住建筑面积达到20平方米。?   (三)新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在大城市周边地区,按照产业和人口的合理分布,适当发展一批卫星城镇”的要求,参照国内外城市发展理论,提出建设新型卫星城——“新城”的构想。研究制定大哈尔滨的发展战略,编制《哈尔滨都市圈规划》,其中重点编制阿城市、双城市、呼兰县、宾县城市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群,发挥中心城市、卫星城市作用,形成中心城市与新城优势互补的城市格局。?   (四)试点镇建设。按照国家、省、市不同级别的试点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建设计划,使试点小城镇在建设规模、质量上有新突破,向中小城市发展。全市23个试点小城镇自来水普及率达到100%,主要干道形成地下排水管网,主次干道路面全面硬化,因地制宜建成面积不小于1公顷的公园或中心绿地,使绿化覆盖率达到30%以上,全部实现生态小城镇的目标。对试点小城镇重点投入,率先发展,充分发挥其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辐射和带动作用。?   (五)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小城镇载体功能。村镇道路全部实现砂石化;铺装高等级路面100万平方米,使村镇高等级路面铺装率达到10%以上。新增自来水用户20万户,自来水普及率达65%。100个中心镇建成完善的给水设施,主要区域采用地下排水,新增排水管线10万延长米;进一步完善电力、电讯等基础设施,建制镇主要街路全部安装路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平方米。?   (六)科研工作。以增加村镇建设科技含量为重点,研究利用农业秸秆等再生资源,开发农村燃料替代产品,推广太阳能采暖房使用技术和“地龙”、节能炉具、免水冲厕所、节能墙体等实用技术,建设村镇科技示范点5个。   (七)建设投资。本着自力更生、量力而行、多方筹资、重点投入的原则,加快村镇建设招商引资力度,拓展村镇投融资渠道,多元化筹集建设资金,使村镇建设逐步形成产业化。预计完成村镇建设投资80亿元,政府补贴资金2000万元。   (八)示范工程。开展“双十双百”建设活动。优先发展10个基础条件较好的中心镇,高起点规划,高水平建设,使其成为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独具特色的小城镇,人口规模达到5至8万。建设10条景观通道,将城市道路出城口两侧乡镇建成集通行、休闲、旅游为一体的景点。树立100个达到“四化”标准的示范村,即住房全部砖瓦化、自来水普及化、道路硬化、环境美化。每个区、县(市)在5年内建设100栋样式美观、经济适用功能齐全、安全节能的样板住宅,引导农民进一步改善居住条件。?   三、小城镇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统一规划、建设小城镇。各级政府要将小城镇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按照人口向小城镇和中心村、乡镇企业和城市扩散,搬迁企业向工业小区、土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基础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域共享,各类专业市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合理配置的原则进行小城镇规划和建设。要结合乡镇合并,科学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企业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以及交通网络、环境保护、社会发展等方面规划的衔接协调工作。凡我市行政辖区内的农场、森工、水利、铁路等中、省直单位和部队所在地小城镇的规划,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县(市)域体系规划,对小城镇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发展卫星城和中心镇。适时进行行政区划调整,申请将阿城市、双城市、呼兰县辟为我市的新区。确定尚志市、五常市、通河县、方正县、宾县为卫星城,在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工商办照、城建等方面赋予市级管理权限;选择30个中心城镇赋予县级管理权限。对卫星城和中心城镇要进行重点投入,促其率先发展。?   (三)加快工业小区和特色农业园区建设。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小城镇要辟建一定规模的工业小区,引导乡镇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小城镇内原有乡镇企业可通过土地置换进入工业小区,新建加工企业应集中建设在工业小区。结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农业和副业,增加农业产品附加值,使农业向特色化、规模化发展。?   (四)加强房产流通市场建设和管理。开展农村房产普查、发证工作,建立完善的农村房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县(市)级商品房交易市场,稳定住房一级市场,大力发展二、三级市场,建立规范的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中介服务。扩大银行按揭购房业务,鼓励小城镇居民采取按揭方式购房。完善房屋产权发证制度,规范农村房产管理。   (五)改革小城镇建设方式。各级政府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加快小城镇住宅及第二、三产业用房的开发建设,努力提高综合开发率。允许并鼓励小城镇居民集资建房和农民进镇建房;在保持宅基地合理总量前提下,鼓励在集体土地上集中开发建设房屋;在政策允许条件下,盘活集体土地,鼓励多种方式建设,发展廉租住宅,解决困难户住房问题。要简化农村房屋建设审批手续,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进行的建设活动,除国家重点工程和有严格规定外,应一律放宽政策,按农民建房审批。?   (六)妥善解决好小城镇建设用地。小城镇建设用地要纳入市、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做到集中用地,集约用地和保护耕地。要对中心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予以优先安排;对通过迁村并点和土地整理等方式进行小城镇建设的,可在建设用地计划中予以适当支持;对整理耕地的,可给予建设用地指标奖励。严格限制分散建房宅基地审批。?   小城镇建设用地除法律规定可以划拨的外,一律实行有偿使用,收益留给镇级财政,统一用于小城镇的开发和建设。小城镇新增建设用地的有偿使用收益,要优先用于中心城镇补充耕地,逐步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七)加大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投入。市政府每年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5%,从建设系统和其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部分资金,用于小城镇的维护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收取的城市维护税应全部用于小城镇建设,镇(乡)收取的城市维护税要全部或大部分返还给镇(乡),全市30个中心城镇的城市维护税应全部留作自用。市乡镇企业发展基金、食品工业发展导向基金,以及农业、农机、畜牧等发展资金,在维持原使用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均应向卫星城和中心城镇倾斜,投入比例应不低于每年可用资金总量的30%。市基本建设和技改资金投入应向卫星城和中心城镇倾斜。?   实行财政包干体制的镇(乡),每年应从财政包干中拿出7%用于基础设施及文化设施建设。凡在镇(乡)收取的新型墙体发展基金和砂石管理费,应确定一定比例返还镇(乡)政府,专款用于小城镇发展新型建材和环境整治。从镇(乡)建成区收取的水资源费,要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小城镇生活供水工程建设。?   凡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投资办企业、搞房地产开发的建设项目,其土地出让金除上缴部分外,地方留成部分应确定一定比例返还镇(乡)政府,纳入镇(乡)财政预算管理,并全部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镇(乡)可按建设项目总投资的3%向开发建设单位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部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镇(乡)新建市场收取的管理费,50%至70%应用于当地市场建设。?   (八)拓展小城镇建设筹资渠道。各级政府要树立经营城市理念,把小城镇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经营。要用市场经济思路推进小城镇土地资产经营,使土地出让收入成为小城镇建设资金来源的主渠道;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运用市场机制,广泛吸引企业、个人及外商参与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小城镇利用资源优势招商引资,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鼓励乡镇企业通过股份合作制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吸引外来资金。?   (九)完善镇(乡)级财政管理体制。合理划分收支范围,科学确定财政收支基数,并保持5年不变,每年超收部分应全部返还给镇(乡)财政。结合农村费税改革,改革收费管理体制,对镇(乡)每年征收的各项税费,应全部或大部分留给镇(乡)财政。?   (十)改革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对在小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有稳定经济来源的农民及其子女,以及离乡不离土、到小城镇居住的人员,应准予办理城镇户口。其子女在入学、参军、就业、社会保障等方面,享受小城镇居民待遇。对在小城镇落户人员,有关部门不得收取城镇增容费或其他类似费用。?   对进镇落户的农民,可根据本人意愿,保留其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承包合同,防止进镇农民的耕地撂荒或非法改变用途,并保证按时足额交纳合理的税费(提留、统筹)等。对进镇农户的宅基地要适时进行置换,防止闲置浪费土地现象,并坚决制止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   (十一)建立社会保障体系。要将原有城镇人口和新增城镇人口纳入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并不断完善养老、医疗、失业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制度。对拥有已经量化的集体资产份额的进镇农民,应保留其迁移后的分红权,并允许转让或继承。按照自愿原则,逐步建立以农民和其所在企业共同负担为主、政府支持为辅的新型社会保障体系,以确保小城镇长期稳定发展。 ?   四、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小城镇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成立由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的小城镇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小城镇发展与建设的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市建设局作为全市小城镇建设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协调。各区、县(市)也要建立健全各级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机构,加强对小城镇规划、设计、建设和房地产开发等的管理。?   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目标考核。各区、县(市)要依据全市的小城镇建设目标和任务,结合本地区小城镇建设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和细则。每年年初,根据确定的小城镇建设目标,市政府与市建设局签订目标责任状,各区、县(市)建设局与本级政府及市建设局签订小城镇建设目标责任书,并将其列为对党政领导政绩考核和部门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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