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津地税地[2010]49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天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指按照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符合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中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以区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进行清算。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在2005年10月1日以前立项且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15%(含15%)以上的,对其销售剩余部分房地产建筑面积的收入,暂按规定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15%的,既要按现行的预征率征收土地增值税,还应按本办法进行清算。 第五条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通过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销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开发项目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纳税人涉嫌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 (五)其它需要清算的情况。 第三章 清算受理 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方式 (一)纳税人自行清算 纳税人自行整理项目清算的相关数据,归集收入、扣除项目等内容,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资料; (二)纳税人可以委托税务中介机构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工作。 税务中介机构受托对清算项目审核鉴证的,应按规定的标准格式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附件一,以下简称《鉴证报告》),对符合要求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信。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需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二,以下简称《清算通知书》),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符合以上两种情形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须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三)。应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四);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与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鉴证报告》。 第十一条 清算受理的流程 (一)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出具《鉴证报告》进行清算,且缴纳税款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对提交资料核准后,直接办理纳税手续; (二)纳税人自行进行清算,或涉及清算退税的项目,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报送的清算资料齐备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五);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30日内补齐,并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六),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资料后,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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