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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7-12-1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4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0/09/30 【颁布单位】珠府117号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用土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市场调节,建立土地储备供应制度。 商用土地 ...

【实施日期】2000/09/30
【颁布单位】珠府[2000]117号
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作如下规定:
一、商用土地供应实行总量控制、市场调节,建立土地储备供应制度。
商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商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二、近三年,市区以“改造城中旧村建设文明社区”为重点,加强对新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和商品房开发项目的管理。
近三年,允许在建商品房项目进行单向调整:原为住宅功能的可改变为非住宅功能;商品房建筑容积率一般只能降低不能提高。
三、停止政府实物分房和以划拨土地方式由单位自建住宅。市、区(县)财政或房委会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给予补贴,或提供购房低息贷款,鼓励购买商品房。
四、禁止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其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的非住宅用地建设自用住宅;对在已规划的生活区域、尚未开发建设的用地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也应从严控制。
禁止将已批准的自建自用建设项目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搞联建,或转化为商品房开发经营项目。
五、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需要改变土地用途,或转让划拨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和用其他方式变更划拨用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使用权,必须经市规划国土部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属于转让的要进入市建设工程、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交易。
以划拨土地用于担保的,必须经市政府审核批准。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利用划拨土地抵顶债务。
六、加强房地产项目工程质量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全面推行工程监理制度,建立社会化监理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全面推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管理制度,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及小区道路、绿化等公共设施的配套完善,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及时、有效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投诉。
八、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要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严格核实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等资料。
引导预购预售商品房行为。对预购多层类型住宅的购房者,鼓励购买结构封顶的预售商品房;对预购属于高层类型住宅的购房者,鼓励购买工作量或投资量达到三分之二的预售商品房。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履行预售商品房合同规定,并严格按核准的预售范围出售。
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必须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核准的预售范围出售,定期、及时在报纸、网络上对已核准的预售房进行公告,接受预售商品房咨询,处理有关投诉。
十、加强对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预售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金融机构代收,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对预售款进行监管,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对预售款的使用进行监督。
预售款应当专款专用,由工程监理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进度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书面通知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划款。非经工程监理机构书面通知,代收预售款的金融机构不得直接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划款。
十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将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向房地产登记机关备案。
十二、简化预售商品房转现楼的备案登记手续。准予办理楼宇按揭转让。
十三、广告经营与发布单位在制作、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法规外,必要时应对拟销售(预售)的商品房进行实地考证,并和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联系,保证房地产广告内容的真实性。
十四、实行房地产广告备案登记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当提前五日将拟发布的广告式样报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十五、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必须统一使用国家建设部和工商局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时,必须明示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不得收取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擅自删改约束开发商的条款或增加对受让人不利的条款。确有必要增加约定条款的,需经双方充分协商。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时必须开具正式的发票(预售商品房开具统一的收据),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必须按规定向购房者提供“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十六、区(县)政府依法对所辖区域的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管理。
市、区(县)公安机关和街道办负责住宅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及入住人员户口登记管理。
市、区(县)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出租屋实施管理。
十七、实行《房屋租赁许可证》、《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制度。住宅出租屋业主或管理单位出租房屋,应按规定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租赁双方应于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到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和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登记,同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治安管理责任书》,属住宅出租的,还须与出租屋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合同书》。
十八、物业管理要逐步实现与房地产开发相分离。除新开发的房地产物业可由开发商选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外,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鼓励物业管理规模经营,实行物业管理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制度。清理无资质、乱收费、服务不到位的物业管理企业。
推行住宅小区业主管理委员会制度,加强住宅小区的管理和监督。
十九、参照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办法,准予平价房、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
二十、鼓励房屋差价置换。已购公房可与商品房交换,交换后与已购公房价值相等部分的面积仍保持原房改房性质。开发商换得的房屋可按市场价出售。
二十一、调整购房入户的有关政策。购买商品住宅,仍按《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规定》分配入户指标;购买其他商品房产权,每五十万元人民币分配一个入户指标。
购买商品住宅和其他商品房产权,办理入户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业主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
购买商品房未使用过入户指标,入户指标在房屋转让时仍然有效;已经用过入户指标而未用完,剩余入户指标在房屋转让时不再有效。
入户指标内人员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
二十二、简化购买商品房和购房入户办证时的一系列手续。
二十三、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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