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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加强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管理的通知

2007-11-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7|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5/09/05 【颁布单位】 市房发150号 各房地产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 ...

【实施日期】2005/09/05
【颁布单位】 市房发[2005]150号
各房地产广告经营单位、发布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西安市城市房屋租赁条例》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西安市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等市场行为,现就房地产销售、预售、租赁广告发布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共陕西省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融资广告管理的通知》(陕银监发[2005]4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拟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应按照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严格审查,由广告发布者将初审意见及有关资料和广告清样送西安市房屋管理局,经认定后,方可在电视、电台、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体及宣传品、户外、各种会议上发布。未送市房屋管理局或未通过市房屋管理局认定的房地产广告不得发布。
二、房地产预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
1、 开发企业名称;
2、 中介服务机构代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
3、 预售许可证号。
三、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1、房地产广告必须写实,不得使用抽象的、模糊的、绝对性的、不符合实际的词语;不得使用第一、唯一、首家、独一无二、标志性或地标型建筑等描述房地产项目性质性能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旺铺、名盘、黄金地段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地理位置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热销、抢滩、抢购、火爆、包租等描述房地产项目销售状况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不得使用投资、升值、赚钱、潜力、前景、看好、空间等描述房地产项目发展趋势的词语及其类似词语;
2、房地产广告中禁止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
3、房地产广告中禁止出现各类乱评比、乱排序等对房地产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的内容;
4、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5、 房地产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四、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在审查商品房预售广告时,应要求广告主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中明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在审查销售广告时,应要求广告主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在审查销售产权商铺、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广告时,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应要求广告提供营业执照、销售方案、合同样本,以及办理房产过户的承诺等资料;在审查返租销售广告时,应要求广告主提供返租销售方案以及广告主与承租者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广告主与买受人签订的返租合同样本。
对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不予代理、制作、发布其广告。
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应将上述初审意见及相应证明材料和广告清样送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备案审查。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广告经营者不得要求房地产广告发布者发布违反房地产广告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房地产广告。
六、西安市房屋管理局对房地产广告发布实施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及时通报相关部门,由各部门进行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房地产广告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西安市房屋管理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并在相应资格审查、营业执照年检时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许可证书;触犯邢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涉嫌融资或变相融资的,移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处理;各房地产广告发布单位违反本规定,擅自发布房地产广告的,按照《通知》要求,由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会同西安市新闻出版局、西安市广播电视局及广告发布单位的上级单位督促整改,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后果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西安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西安市委宣传部
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西安市新闻出版局
西安市广播电视局
西安市房屋管理局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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