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NTER]天津把“夹心层”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约4000户家庭通过经济租赁房解决住房困难 天津市为了解决一些既不符合廉租房申请条件,又暂时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拆迁低收入家庭的住房过渡性安置问题,2004年年底推出了经济租赁房,将这部分群体纳入了住房保障体系。截至今年6月,已有近4000户家庭通过经济租赁房解决了住房困难。 该市的经济租赁房申请对象为2003年1月1日以后住房拆迁、年收入低于1.5万元、拆迁补偿安置费在8万元以下或人均建筑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低收入拆迁家庭。经济租赁房有实物配租和租金补贴两种形式,自2005年9月1日起已全部采用租金补贴方式。实物配租是由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家庭租赁政府提供的住房,自己负担市场租金标准的50%,另50%由政府给予补贴;租金补贴是由符合经济租赁房申请条件的拆迁家庭到住房市场租赁住房,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后,由管理部门按单人家庭月补贴250元,3人(含)以下家庭月补贴375元,3人以上家庭月补贴500元的标准,向其发放租金补贴。补贴资金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的每年5000万元“城市廉租住房补充资金”。租金补贴充分利用了社会资源,进一步拓宽了经济租赁房的房源渠道,方便了拆迁低收入家庭的就业和生活。 截至今年6月底,全市有2118户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配租了经济租赁房,有1817户享受了经济租赁房租金补贴,发放补贴498.58万元,户均月补贴338元。 2003年年底,为解决城市拆迁中的生活、住房“双困”家庭住房问题,天津市开始集中建设廉租房,共建设4个项目、48万平方米、7282套。廉租房从严控制户型和单套住房面积,一室户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45平方米左右,约占64%;二室户套内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左右,约占36%。同时,在建设中坚持“质量标准、配套水平、使用功能、居住环境标准”四个不降低。廉租房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物业管理费按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四级收费标准计收,平均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 天津市自2004年7月1日开始,向市内六区住房拆迁、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的“低保”和优抚家庭配租廉租房。截至2007年6月底,全市有1966户符合条件的“双困”家庭经申请、初审、公示、复核、摇号、选房等程序配租了廉租房。其中,有2118套住房转为经济租赁房,目前剩余住房3172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