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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3/06/16 【颁布单位】 通房发〔2003〕92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经纪行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建设局、开发区房管局、各房地产经纪企业: 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经纪行为,认真解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活动存在的一些违规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南通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经纪行为的若干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CENTER]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经纪行为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经纪行为,认真解决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房地产经纪活动存在的一些违规现象,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及《南通市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的经纪行为作如下规定: 一、房地产经纪企业不得超越资质核定范围从事经纪业务。 1、资质核定为“居间服务”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可承担为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活动提供信息、咨询、促成交易、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及房屋交割验收等房地产经纪业务; 2、资质核定为“代理”的房地产经纪企业,除可从事居间服务资质业务外,还可从事代理买卖(含预售商品房代销)、代理租赁、代理交换、策划服务等房地产经纪业务。 二、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业便利从事房屋转让活动,房地产经纪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经纪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房地产经纪企业或者其从业人员的名义,通过压低价格,购买客户委托交易的房地产,再抬高价格出卖给购房人; 2、利用多份合同或委托合同“搭桥”的办法,赚取差价; 3、向购房人提供未依法登记领取产权证(含虽已公证但没有领取产权证)的房源信息; 4、隐瞒委托人的实际出卖价格再与第三方进行交易,获取佣金以外的报酬; 5、与一方委托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委托人利益。 三、房地产经纪企业不得转借资质证书供他人牟取利益,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下列行为都视为转借资质证书行为: 1、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2、与没有资质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合作进行居间介绍。 四、房地产经纪企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证书,进行房地产经纪活动时,必须向委托人出示自己的资格证书。房地产经纪人不得转借资格证书及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 五、房地产经纪企业签订的居间合同,必须统一使用由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印制的规范居间合同文本,订立居间合同的卖方当事人必须由房屋产权人及其共有人亲笔签名,一律不允许代订立合同。在房地产经纪企业代理(协助)客户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时,必须有专人持“代办证”或“协办证”向产权登记部门提供该房地产转让所订立的居间合同。 六、房地产经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必须到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申领分支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经纪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注册资金不少于3万元; 2、2人以上取得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证书,另此2人只能在分支机构进行注册,不得转借。 对于在本规定执行之日前,已设立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分支机构,必须在二00三年十月一日前,到南通市房产管理局补办备案手续领取分支机构资质证书;在本规定执行后,凡要设立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必须向南通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向当地工商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在领取营业执照的15天内,到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分支机构资质证书。 七、房地产经纪企业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者,南通市房产管理局将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并予以公示。房地产执业经纪人违反本规定的,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一律吊销其资格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企业,从吊销资质证书之日起的一年内,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不予重新备案。 南通市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南通市房地产交易所及各县(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或已被吊销资质证书的房地产经纪企业(包括分支机构)任何委托代办业务(含经其居间介绍促成的交易)一概不得受理。另对于他人凭“委托书”为当事人代办产权过户手续的,如果授权不明、措辞含糊的(例如买卖情况叙述不明等),一概不予受理。坚决杜绝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明代理等违约代理。 八、本规定自二00三年七月二十日起执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