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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2006/01/04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要求,2005年5月,我市制定了2005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此标准是按照国办26号文件要求,根据2004年我市市区商品住房实际成交均价乘以1.2倍测算出来的,与全国其它城市相比,标准偏低(全国大部分城市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为同类地段商品住房均价的1.44倍)。 2005年以来,我市市区商品住房的价格较上年有了一定幅度的提升。根据商品房合同登记备案数统计,2005年1-11月全市市区商品住房预销售均价达3111元/平方米,其中一类地段的均价为3487元/平方米,二类地段均价为3163元/平方米,三类地段为2277元/平方米,四类地段为1484元/平方米。因此,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有必要对我市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标准进行适当调整。提高普通商品住房价格标准,一方面可使更多的购房户享受到税收等优惠政策,减轻购房者的负担;另一方面可进一步拉动需求,搞活流通,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规定,各地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标准允许向上浮动,上限标准为各类地段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要求,各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据此,我市出台了2006年南昌市城区普通商品住房具体标准,具体价格标准为一类地段3900元/平方米以下,二类地段3600元/平方米以下,三类地段2500元/平方米以下,四类地段1800元/平方米以下(此价格标准仍为各类地段商品住房交易均价1.2倍以下)。 南昌市房产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