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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关于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政府出资问题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7-8-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54|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7/07/11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15号 关于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政府出资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根据省建设厅《 ...

【实施日期】2007/07/11
【颁发文号】苏房改(2007)15号
[CENTER] 关于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中政府出资问题的有关规定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切实解决“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试点工
作的通知》(苏建房改〔2007〕197 号)和《关于供应共有产权型 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通知》(苏房改〔2007〕13 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二、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在购买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
房时,可申请政府部分出资帮助购买住房。购房家庭申请政府部分出资的,应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后,凭购房合同和购房付款结算清
单等向受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政府部分出资的具体额度和所占的面积。受理部门与购房家庭签订《政府部分出资购房协议》。受理部门出具政府出资额度及所占的面积的凭证。
三、购房家庭实际出资不得低于房价款的50%。房价款为房屋主体面积和阁楼的出售价款,车库等其他费用不纳入房价款的计算范围。实际出资的房价款指购买退房面积之外面积的房价款。
四、购房时,政府出资部分(不包括购买退房面积的房价款)
按标准面积内的优惠基准价(层次调节前的)折算成产权面积。购房家庭对政府出资部分应承担国有资产占用费,即按月按面积缴纳国有房产使用费。政府所占产权面积由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机构代表政府向购房家庭按面积收取国有房产使用费。
五、国有房产使用费的标准在综合考虑市场租金水平、管理成本、银行贷款利率和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等因素确定。近期国有房产使用费为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元。国有房产使用费的标准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六、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的维修基金、契税、物业管理费等房价款以外的所有费用由购房家庭承担。申购家庭购房后,负责所购房屋的维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关的 全部费用。

七、购房后可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但必须在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标记,并标明首次购买时政府所占的产权面积。
八、购房家庭在五年内可一次或分期按原优惠基准价购买政府所占的产权面积。除最后一次外,每次购买不得少于房屋建筑面积的20%。五年后可按届时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所占的全部产权面积。购买全部产权面积后,经房产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查,可换发成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房屋所有权证。
九、购买完全出售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或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后,对确实需要进行房屋权属转移的,五年内或未取得全部产权前由政府原价格回购。五年后并取得全部产权后按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与中低收入家庭住房购买时价格的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出售收益,其余出售收益归购房家庭所有。
十、购房家庭从办理交房入住手续的次月起缴纳国有房产使用费。购房家庭应按月足额缴纳国有房产使用费,逾期缴纳的加收滞纳金。
十一、对拖欠国有房产使用费累计六个月以上的、私下转让共有产权型中低收入家庭住房的,主管部门将按原购房价格收回所购住房,四年内不再受理其购房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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