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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长江大堤用地确权划界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2007-8-24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1|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1998/07/28 【颁布单位】 苏国土籍函〔1998〕74号   靖江市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长江大堤用地确权划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水利工 ...

【实施日期】1998/07/28
【颁布单位】 苏国土籍函〔1998〕74号
 
靖江市国土管理局:
你局《关于长江大堤用地确权划界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水利工程用地确权有关问题的通知》([1992]国土[籍]字第11号)、《江苏省水利工程用地确权划界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土籍[1993]33号)等文件规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符合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属国家所有。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用地依法进行确权划界。
二、长江大堤的用地范围为:背水坡、有顺堤河的,以顺堤河靠堤一侧水涯线为界;没有顺堤河的,以堤脚线为界。迎水坡,坦脚线在长江常水位以下的,以常水位线为界;堤脚线在长江常水位以上的,以堤脚线为界。
对于长江大堤,有征用、划拨批文的,按文件规定范围划定用地界线;无征用、划拨批文的,可按上述范围划定用地界线,确定水利部门拥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用途为水利工程用地。为了更好地保护长江大堤坝,可设立水利部门在堤脚线十至十五米范围内拥有长江大堤养护管理权等他项权利。
水利工程用地(包括取得养护管理权等他项权利的土地)改变用途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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