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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2007-8-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3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5/03/28 【颁布单位】 苏国土资发〔2005〕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3月24日厅长办 ...

【实施日期】2005/03/28
【颁布单位】 苏国土资发〔2005〕93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5年3月24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暂行办法》(苏国土资发〔2001〕261号)同时废止。
 
[CENTER]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合理和集约利用土地;
(四)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
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及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开发区、保税物流中心等各类园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审批(核准、备案)或授权园区审批(核准、备案)建设项目的同级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五条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在申请核准前,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备案批准文件后,由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第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委托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按照用地预审分级管理权限,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或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
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就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及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等事项书面征询同级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有关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未能书面回复的,不予核准用地预审。
第七条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申请用地预审时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二)用地预审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基本情况(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拟选址情况(含土地利用现状)、拟用地总规模和拟用地类型;拟占用耕地的还需提交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情况说明。
(三)需审批的建设项目应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项目建议书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合一的,只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建设项目用地规划总平面布置图);需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同意开展前期工作的告知书和拟报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需备案的建设项目应提供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或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的建设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深度)。
(四)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
(五)根据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明材料和图件。
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需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
需报国土资源部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使用由国土资源部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其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使用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表。
第八条负责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转报用地预审申请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地预审初审意见,内容包括拟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用地规模和投资强度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等。
(二)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其中由国土资源部负责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供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县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三)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当出具经相关部门和专家论证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和修改规划听证会纪要。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和建设项目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应由具有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的相关专业机构编制,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用地预审申请和第八条规定的用地预审初审转报材料,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和接收。不符合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和转报单位,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负责用地预审初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逐级转报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十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经批准的国家、省有关发展规划,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供地政策;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是否合理,包括是否确需占用农用地、可否调整占用非农用地等;
(四)建设项目用地标准、投资强度和总规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初步方案或资金安排落实方案是否可行,所需资金是否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计列入投资概预算中并有保障;
(六)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后可否落实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七)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方案、建设项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影响评估报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用地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用地预审意见的,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需征询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事项的,征询时间不计入以上规定的时限内。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应当包括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内容的结论性意见和对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具体要求。
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地质条件、地形地貌等有特殊要求的建设项目,确需突破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需补充提供有关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用地预审。
第十三条用地预审意见是建设项目前期管理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和总规模等有关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并予以落实。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认真落实用地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建设项目实施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集体土地及供地手续时,出具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的确定和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通过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符合以下情况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自行失效:
(一)建设项目在用地预审意见的有效期内,未能通过审批(核准)的;
(二)有关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和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依法注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的;
(三)城市(村镇)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建设项目用地城市(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的;
(四)因国家和省宏观调控,建设项目不再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的;
(五)伪造和提交虚假申请材料,未如实反映建设项目有关内容,骗取通过用地预审的。
第十五条在有关发展和改革、经济贸易和行业行政管理等部门审批(核准)建设项目前,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并在用地预审意见有效期内,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手续;按备案制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备案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建设项目通过审批(核准、备案)后,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持用地预审意见、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和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向用地预审意见指定的本级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实施年度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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