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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2007-8-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06|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5/05/17 【颁布单位】 鄂建56号   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 ...

【实施日期】2005/05/17
【颁布单位】 鄂建[2005]56号
 
[CENTER]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保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督办法》(建金管[2004]34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督办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全国住房公积佥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省厅监管处)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中心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住房公积金监管网络及电算化业务管理办法的要求,规范操作程序,并将中心各种数据集中存放于独立的数据服务器中,以便统一监管。
第四条 各中心必须建立监管系统运行责任制和操作台帐制。应明确监管系统的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监管系统的操作运行,并将人员名单报省厅监管处备案。
第五条 各中心的业务服务器和监管服务器应保证在非国家法定假日的全程开通,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间的通讯。监管系统专用线路及网络设备不得擅自关闭,如因维修、升级或故障导致监管系统停止工作超过一个正常工作日的,应向省厅监管处报告说明原因及拟采取措施。
第六条 各中心的网络地址、防火墙和路由器的规划必须严格按建设部统一规划制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以便直接接受建设部和省建设厅的在线监控。
第七条 各中心不得自行安装或运行与住房公积金监管系统无关的应用软件及系统软件。不得利用监管设施设备从事与监管无关的其它活动。
第八条 各中心不得自行对监管数据库进行修改或恢复操作如确因工作需要,须向省厅监管处报备。
第九条 各中心必须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确保监管系统与业务系统的隔离,内部网络与INTERNET的隔离。一旦发生系统安全隐患或病毒侵害时需要及时报告省厅监管处,并尽快采取措施保证系统安全。
第十条 监管数据必须从公积金业务系统中直接生成,不得从系统外产生。应保证监管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
第十一条 各中心监管网络设备或监管系统服务器出现故障时,必须尽快处理恢复并向省厅监管处报告原因及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 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部统一规定执行。接口软件必须符合监管系统数据接口标准,接口软件应达到即时更新监管数据库中信息的要求。对自行开发监管系统接口的中心,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与建设部公积金监管系统的互联。
第十三条 各中心必须根据各自情况建立《数据机房管理制度》、《公积金监管系统运行制度》,制度必须涉及系统安全保密措施,并报省厅监管处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对因管理中心提供虚假数据或人为因素导致监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因相关操作人员违反计算机操作制度导致数据损失的,省建设厅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管理中心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十五条 湖北省建设厅住房公积金监管处对本条例有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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