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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

2007-8-20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90|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6/09/07 【颁发文号】湖北省建设厅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7号)和 ...

【实施日期】2006/09/07
【颁发文号】湖北省建设厅
各市、州、县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2006]68号文件要求,为做好我省各城市(包括县城,下同)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编制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以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为目标,立足于我省人多地少的基本省情,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建立符合省情市情的住房建设模式和消费模式。
(二)突出优化结构、合理布局、强化保障等措施,从着眼于满足大多数人的住房需求出发,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和方式,努力建立和完善城市住房供应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为未来5年城市住房建设提供调控和指导的法定依据。
(三)依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充分考虑城市的各类住房(含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下同)需求,结合土地等资源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各类住房的建设规模、结构和空间布局,特别是要统筹安排好满足当地居民自住需求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经济实用住房和面向低收入群众的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根据国家对住房供应结构调整(两个70%)的要求,按照总量与项目相结合的原则,将住房建设规划落实到用地空间上,落实到新建商品住房套型结构比例要求的控制指标上。
(五)充分考虑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对交通、公共服务等设施条件的需求,合理安排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还建房、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区位,改善中低收入群众的生活环境,降低生活成本。
二、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的内容
住房建设规划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和相应的图纸等。住房建设规划文本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住房现状、需求分析
1、住房状况分析:包括住房建筑面积总量、结构、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数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自住、出租、闲置的面积和比例;直管公房的面积和出租情况;城镇住房困难户的住房情况;近年住房供应、销售、空置的总量、套型结构和空间分布情况。
2、住房需求分析:结合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住房需求调查情况,分析“十一五”期内各类住房的需求情况,预测“十一五”期间各类住房需求;研究低收入群体和住房困难标准,分析政府提供住房保障的范围和解决的方式;研究分析规划期内可供应的住房建设用地和空间布局。
(二)住房发展目标
1、明确住房建设总体目标,规划期住房建设总量和各类住房建设比例,明确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实用住房、廉租房的建设规模和比重。
2、提出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目标。
(三)规划用地的供应和空间布局
1、安排各类住房建设用地的供应目标和空间布局,并落实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
2、提出各类住房套型结构控制的要求和落实原则。
3、确定各类居住用地基础设施配套的布局和环境整治措施。
(四)分年度实施方案和近期建设实施计划
将规划期内住房建设的目标任务落实到分年度的建设计划上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上,做好规划的时序安排,并重点明确今明两年各类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总量、比重、土地供应计划、项目的区位、用地面积、套型控制要求和建设进度安排。在近期建设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图上标注项目布局的具体区域或地块,列表明确地块或项目的套型控制要求和各项规划控制指标。
(五)规划实施与保障政策措施
明确在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开工许可等环节将规划内容和套型结构比例要求落实到具体项目中的实施程序;制定合理的住房用地的经济政策;明确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方式和资金的筹措机制;提出住宅与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措施和政策保障措施。
三、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几点要求
(一)做好规划编制的基础工作。住房规划编制工作要在开展城市住房状况调查,掌握住房现状总量、结构、居民实际居住条件、消费特征、需求意向的基础上,结合当地情况,科学地预测住房需求,提出切实可行的住房发展目标和政策措施。
(二)健全机制,加强协作。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公布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部署,也是省政府的明确要求。规划编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一定要增强紧迫感、责任感,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共同做好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要充分借鉴先行城市的先进经验,调动一切资源和力量,抓紧规划方案的编制、论证和修改完善工作,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编制工作。
(三)加强指导,抓紧实施。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住房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完成后,负责规划编制的牵头部门应以适当方式征求市民意见,会同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认真组织审查论证。各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于2006年9月30日前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各市州要报省建设厅备案,武汉市还要报建设部备案。要采取措施保证城市住房建设规划编制的质量和实施的严肃性,批准后的城市住房发展规划要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一并实施,如若修改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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