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9/19 【颁布单位】 渝办发[2005]20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和2005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修改〈重庆市人民防空条例〉的决定》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调整我市设防城镇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通知如下: 一、新建民用建筑按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以下或者基础埋深不足3米的民用建筑按以下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 1.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高新区、经开区、北部新区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渝北区的人和街道、龙溪街道、大竹林镇、鸳鸯镇、礼嘉镇、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沙坪镇、石坪镇、悦来镇;巴南区的李家沱镇、花溪镇、南泉镇、鱼洞街道、一品镇、界石镇、惠民镇、南彭镇;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歇马镇、施家梁镇、童家溪镇、东阳镇区域,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修建5级防空地下室。 2.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的其他城镇和万州区、涪陵城区,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3%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3.其他设防区县(自治县、市)的城镇,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按第(一)条执行。 (三)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二、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市)人防主管部门要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监督检查,对擅自降低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 三、本通知中规定的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