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7/18 【颁发文号】渝规发〔2005〕89号 各处室、分局,局属事业单位,远郊区县建委、规划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我市规划编制及规划行政审批中,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及地下建筑面积的界定等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筑容积率的计算公式 FAR=S1/S2 其中:FAR——建筑容积率 S1——地上建筑面积 S2——建设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的计算:除净高2.2米及2.2米以下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外,其余均计入建筑面积) 二、地下、地上建筑面积的界定 (一)地下建筑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建筑物置于室外地坪设计标高以下且周边完全被掩埋的部分。该部分的建筑面积即为地下建筑面积。 (二)地上建筑面积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筑面积扣除地下建筑面积后的建筑面积。 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已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建筑容积率的核定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和市政府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容积率指标不变,但其计算方法,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按本通知执行。 四、本通知印发之前,已办理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的容积率的核定 (一)本通知下发之日前,通过 “招、拍、挂”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仍按《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二)除上款中的经营性建设项目外,其它已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其地上建筑面积不得变更;对其它未批准规划设计方案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积率的计算方法按本通知执行。 五、实施时间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规划编制及规划行政审批中,其建筑容积率及其它规划指标的计算方法按本通知执行。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研究处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