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5/26 【颁布单位】 渝建发〔2005〕10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管理程序,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的要求,结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订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计划,做好项目储备 市建委会同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为逐年滚动开发创造条件,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或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年竣工量保持相对稳定。 二、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户型面积标准 在市政府新的政策未出台之前,对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标准严格按照《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控制。 三、提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品质,落实质量责任制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包括预售价和现售价)由市物价局会同市建委、市国土房管局,根据价格构成因素确定,并实施监督管理。市物价局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建设成本进行审查,并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价格进行核定。实施单位须持价格核定批文办理项目预(销)售许可证,市国土房屋主管部门须在许可证上注明项目性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对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市物价局将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五、规范销售行为,控制销售对象 建立良好的配售机制,严格控制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对象,保证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家庭能够买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主要有五类:一是城区旧城改造动迁居民;二是国家或市重点工程动迁居民;三是城市周边农村征地拆迁安置对象;四是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五是社会上的中低收入者。 六、规范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 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价格管理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按经济适用住房申报和管理程序办理。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七、加大对已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监管力度 市建委会同市、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已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进行全面监管。对正在施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现场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性质进行公示,对正在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企业必须在销售部公示项目性质、土地性质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定价格及其相关规定。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及投诉的作用,各区、市、县建委要建立和完善经济适用住房投诉、监管制度,鼓励购房户对开发企业的建设和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及投诉。建立对已批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季报制度,各区、市、县建委每季度将本辖区内已批经济适用住房的最新情况报市建委。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