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5/03/07 【颁布单位】 渝国土房管发〔2005〕97号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市土地整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和竣工验收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联 系 人:李萍 联系电话:63651373 二○○五年三月七日 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土地开发整理管理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入我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 区县级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当按年度一次性申报,一般不超过当年六月三十日;国家投资和市级投资的项目,除救灾应急以外,一般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完成次年的项目申报。 第五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的原则 (一)坚持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 (二)坚持科学安排,规范审查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办事程序的原则。 第六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的程序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入库申请; (二)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踏勘,出踏勘意见书; (三)经踏勘同意项目选址的,由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入库申请资料; (四)入库申请资料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项目入库通知,纳入项目备选库。 第七条 现场踏勘提交的资料 (一)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二)1:10000标准分幅地形图;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 (四)最新的权属变更资料。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第八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踏勘,应采取实地踏勘和对相关图件、资料核实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和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状况、项目实施可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二)土地利用现状及新增耕地潜力; (三)项目实施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 (四)项目区范围和面积等。 区县(自治县、市)投资的单个整理项目应相对集中连片,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30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开发和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超过200公顷,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片块数不超过5块。国家和市级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入库应提交的资料 国家投资项目入库所提交的资料按国土资源部的规定办理。市、区县级投资项目应提交的资料(一式一份): (一)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入库申请(注明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二)项目现场踏勘报告; (三)区县(自治县、市)林业部门关于项目区不属退耕还林范围的意见; (四)《土地权利登记状况表》和《地类统计表》; (五)项目实施方案; (六)项目区规划图。规划图依据实测的1:2000现状图、地形图编制,采用国家高程和平面坐标系统并在图上标明以下内容: 1、项目建设区边界、地类界及符号、土地权属界限、所涉及乡镇和村庄的名称; 2、项目区与周边的相对关系,如项目区基础设施与外界的联系; 3、土地利用变更日期(应能反映项目区最新土地利用现状,并与变更后的土地统计台帐对应)。 4、规划的沟、路、林、渠、建(构)筑物等各项工程总体布局,工程类型和数量要和实施方案描述一致,所有沟渠应有水流方向; 5、图例和制图单位、人员、制图日期,并加盖印章; 图件均应微机成图。 (七)土地开发面积20-150公顷的,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150公顷以上(含150公顷)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八)涉及水利工程的,提交水利部门关于同意项目中水利工程实施的意见; (九)项目资金来源说明。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项目实施方案经有关专家审查同意后下达项目入库通知书。下达的入库通知书应明确项目管理方式(“五制”管理)、建设规模、新增耕地率和面积、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期限。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项目入库通知,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