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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45| 评论: 0|来自: 网络
【实施日期】2006/11/25【颁发文号】浙土资厅函〔2006〕734号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中土地使用权处置问题的请示》(甬土资〔2006〕14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关于事业单位改制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法人,其用地性质不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有关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但考虑到事业单位改制是法人治理结构和经营管理体制的变革,部分事业单位改制后其土地用途不再适用原用途等问题是用地者身份改变所导致的,并非是用地者自身改变或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因此,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应经规划部门重新确定土地规划用途后由国土资源部门对照国土资源部《全国土地分类(试行)》的规定确认新的土地用途,并按确认的土地用途经评估后以补办出让、租赁、作价入股等方式办理有偿使用手续。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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