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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9| 评论: 0|来自: 网络
【颁发日期】2006/03/09【颁布单位】 浙土资函[2006]51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的请示》(嘉土资〔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在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仅是对该法施行后原省实施办法适用效力的规定,不影响既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较《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拆除与没收的适用办法,因此在适用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时应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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