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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07-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颁发日期】2006/03/09 【颁布单位】 浙土资函51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 施行前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的请示》(嘉土资〔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

【颁发日期】2006/03/09
【颁布单位】 浙土资函[2006]51号
嘉兴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新<土地管理法>施行前农村村民占地建店面房应适用哪部法律法规处罚的请示》(嘉土资〔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从旧兼从新的法律适用原则,发生在现行《土地管理法》施行之前的违法行为,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规定。《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条仅是对该法施行后原省实施办法适用效力的规定,不影响既有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
二、对非法占地行为的处罚,现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较《浙江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拆除与没收的适用办法,因此在适用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时应予参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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