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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64| 评论: 0|来自: 网络
【颁发日期】2006/03/03【颁布单位】 浙土资函[2006]43号【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你局《关于农村村民出卖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后,出卖人能否通过购买本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请示》(舟土资〔200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在坚持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原则的前提下,允许村民将原合法使用的宅基地连同地上建筑物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其他村民。 二、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的标准及农村村民出卖宅基地再申请新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土地登记后,发现错登、骗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也可以申请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的,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二○○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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