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1/05/18 【颁布单位】鲁住资[2001] 1号 关于省直房改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部门、省属驻济各单位、中央驻济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省直房改售房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鲁办发电[2000]98号电报和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精神,现就省直单位房改售房过程中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计算及补偿挂帐的核实问题 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要严格按照鲁财综字[1997]108号文件及省直房改有关规定执行,职工职务的认定、工龄的计算仍以1997年底的状况为依据。各单位要严格审核,尤其是对购买两套住房的职工,要坚决杜绝重复计算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或工龄折扣额的现象发生。对购房职工的补偿挂帐要予以核实,对本单位的未购房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也要计算并挂帐。具体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关于单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问题。省直售房政策规定,单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无收入来源或无工作、丧偶、离异)购房存在困难的,在计算其本人的一次性住房补偿后,各单位可根据其经济情况和个人申请再给予一定的优惠照顾。有些单位对职工的补偿优惠照顾的购房剩余部分也作了挂帐处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1]21号文件规定,单职工家庭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困难照顾部分,只能用于购买住房,不能作挂帐处理,也不能兑现现金。因此,各单位在售房收尾工作中要注意审核这方面的问题,并据此进行调整。 (二)关于未婚青年购房的善后处理问题。对于按省直公房出售规定出售给未婚青年的住房,如售房时已按单职工家庭给予了补偿优惠照顾的,现该职工已婚,则应按其夫妇双方的职务、工龄等条件重新计算该购房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和应缴购房款。如该家庭购买了两套住房并符合购买两套住房政策规定的,应按购买两套住房的有关政策重新计算应缴购房款;不符合购买两套住房条件的,应按省清房办的规定清退住房,重新计算该职工家庭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和应缴购房款。今后发生的这类问题也按上述原则处理,只有重新计算核定后,售房单位才能按有关规定发放该户职工的《房产证》。 (三)关于未购房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问题。按照鲁财综字[1997]108号文件的规定,1997年底前参加工作的未购房职工,夫妻双方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分别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计算、挂帐。购买本单位住房(含省直统建小区住房)的职工,其补偿挂帐可用于抵扣应缴房价款。其非本单位的配偶如为省属财政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则其补偿挂帐可以从其单位的售房款中转移至购房单位,用于抵扣购房款;其配偶方在其它性质的单位,配偶单位同意作转帐处理的,可按全额拨款行政事业单位处理,配偶单位不同意或没有能力作转帐处理的,配偶补偿仍由其所在单位挂帐,待房改结束后再由其所在单位按有关政策予以兑现。 (四)关于军队转、复人员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问题。对于2000年及以后年度的军队转业、复员人员,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的精神,不能重复享受房改优惠政策。凡按省直房改政策购买住房,并计算了本人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应将其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上缴售房单位的公房出售收入专户。军队转、复人员在转、复前,其配偶在地方已按省直房改政策购买了住房并已按有关规定计算了该军队转、复人员的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该军队转、复人员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也应缴存到原售房单位的售房收入专户,否则按违犯房改纪律的有关规定处理。军队转、复人员自行购买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自己解决住房的,其在部队领取的住房补贴由个人支配,但不再享受省直单位购房职工应享受的补偿等优惠。军队转、复人员应主动提供本人住房及住房补贴领取情况,各接受单位要认真管理、保存所接受军转人员的住房、补贴等有关资料,统一纳入单位房改档案管理。 二、关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调整和报批问题 (一)做好本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调整工作。各单位售房工作结束后,要按本通知规定对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进行计算、核实,并将本单位的补偿挂帐作相应调整。对外单位职工的购房补偿挂帐要单独计算和反映,并按规定出具转移证明转至其工作单位;对本单位未购房职工的补偿要予以挂帐;对购买外单位住房的本单位职工,其由外单位转回的补偿挂帐,也要一并登记反映,并在本单位兑现挂帐时一并考虑。 (二)做好售房总结和报表填制工作。各单位售房结束后,要向省直房委办和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房改售房总结,填制《单位房改售房综合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向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报送购房职工及未购房职工的补偿挂帐审批表(即附表二—1和附表三),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主管部门统一出售的住房中包含下属单位的,若下属单位为拥有独立的住房产权的独立核算单位,则下属单位要单独报送;若下属单位不拥有独立的住房产权,主管部门要加以说明。 三、关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的兑现问题 完成售房工作的单位,其职工的住房资金补偿挂帐额经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批后,按单位的预算管理形式和单位级次予以兑现。 (一)中央驻济单位,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差额管理事业单位职工补偿挂帐的兑现。该类单位的职工,如果不再换购单位新建住房或省直统建住房,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可以从单位的售房收入中兑现。对售房款不足以兑现补偿挂帐的单位,先按售房收入占补偿挂帐额的比例兑现,剩余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单位暂无资金来源的仍作挂帐处理,待单位落实资金来源后再予兑现。 (二)省直行政机关、全额事业单位职工补偿挂帐的兑现。该类单位的职工,如果不再换购单位新建住房或省直统建住房,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可以从单位售房收入兑现。单位售房收入大于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挂帐额的可直接从本单位帐户中兑现;补偿挂帐额大于单位售房收入的,由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按规定调剂解决。 省直单位职工一次性住房资金挂帐的兑现工作,在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统一组织下,由各单位具体落实实施。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根据审核批准的各单位的补偿挂帐额等有关报表资料,将补偿挂帐的兑现资金拨至单位帐户(帐号由单位财务提供),由单位财务部门将现金发给职工个人。 附件:《单位房改售房综合情况汇总表》 山东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二00一年五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