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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1999/07/25 【颁布单位】鲁公发[1999]50号 [CENTER]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在特大、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及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公民入户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国发[1998]24号文件认真解决好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鲁政发[1998]108号)精神,积极、稳妥地解决好在特大、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及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的省内公民在该城市落户问题,制定以下试点工作方 案。? 一、指导思想?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户口管理规定,强化户口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按照“三个有利于”原则,积极探索在特大、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及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的省内公民落户的新路子。确定公民在不同规模的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和购买商品住宅的入户条件,盘活商品住 宅存量,加快城市建设步伐,促进我省经济发展。 二、试点范围 济南市、青岛市、威海市、济宁市市中区、聊城市东昌府区、滕州市、龙口市 ? 三、入户条件 (一)在特大城市累计投资100万元、在大、中城市累计投资60万元的省内公民,可允许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先解决配偶和子女)共3人到该城市落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20万元,可增加直系亲属或该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1人落户;在特大城市兴办实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收50万元或当年上缴税收30万元、在大、中城市兴办实业三年累计上缴税收30万元 或当年上缴税收15万元的省内公民,可允许本人及直系亲属(应先解决配偶和子女)共3人到该城市落户。省内公民在特大城市兴办实业累计上缴税收5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上交税收10万元,在大、中城市兴办实业累计上缴税收3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上交税收5万元,可 分别增加直系亲属或在该实业工作的人员1人落户。? (二)在特大城市建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75平方米,在大、中城市建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60平方米,在小城市及县城建成区或建制镇建成区购买新建商品住宅45平方米的省内公民,可允许本人及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应先解决配偶和子女)共3人到该城市或城镇落户。在此基础上,特大城市每增加15平方米、其他城市及城镇每增加10平方米,可允许增加直系亲属 1人落户。在特大、大、中城市市区小城镇投资、兴办实业及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省内公民入户,可适 当放宽入户条件。 (三)在城市及城镇自建住房的,其落户条件,参照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落户标准办理。 四、审批程序 符合落户条件的公民,除向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申请,附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等证明材料外,投资人员附固定住房证明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投资证明;兴办实业人员附固定住房证明、经营用房和资信证明,以及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纳税证副本;购房人员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租房人另附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租赁许可证。经县(市、区)公安机关审查后,报市、地公安局审批。 五、实施步骤 关于在特大、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及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公民入户问题的试点,分四步进行:一是组织干警按照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门楼牌编制管理规范化意见(试行)〉的通知》(鲁公发[1999]28号),对辖区门、楼牌进行清理,及时制作安装门、楼牌,为居民落户打下基础;二是进行摸底调查,掌握现已符合条件的人员底数,在特大、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数量和建成的商品住宅存量;三是各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四是对申请落户的公民,要逐一核实情况,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进行审批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迁入地粮食部门根据户口迁移手续和迁出地粮食转移证明,办理供粮手续;五是市、地公安机关对试点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于明年六月底前报省 公安厅。 六、组织领导 在特大、大、中城市投资、兴办实业及在城市购买商品住宅的公民在该城市落户的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要成立由公安机关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在政府的领导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把此项工作抓好。要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强化内外监督机制,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户政部门要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以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完成。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上级业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