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6/06/26 【颁发文号】辽政办发[2006]43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地税局、省统计局、辽宁银监局《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CENTER]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有利于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有利于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有利于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切实做好住房供应结构调整、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切实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住宅建设发展专项规划与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时,要结合棚户区改造计划统筹安排。在今、明两年的住宅建设计划中,要对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开工、竣工面积和占住房建设总量的比例做出具体安排,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照国务院要求备案。 在审批商品住房建设项目时,要统筹规划。各市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经济适用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项目布局要合理,不得将中、小套型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全部建设在城市的边缘区域。 二、进一步发挥税收、信贷、土地政策的调节作用 严格执行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从房屋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对国土、建设、房产等部门认定的闲置土地和空置商品房较多的开发企业,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任何形式的滚动授信。 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对由于自身原因,而不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超出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开发企业,依法按上限征收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各市、县规划、国土、房产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每一个商品房开发项目的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等控制性标准,并将容积率、住房销售价位、套型面积、开工与竣工时限等内容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合理控制城市房屋拆迁规模,控制被动性住房需求 各市要加强拆迁计划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不得突破上年拆迁规模。因棚户区改造等特殊原因确需扩大拆迁规模的要报省政府批准。坚决纠正在项目不确定的情况下实施拆迁的行为,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整治查处力度,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行政许可审查,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尤其是套型结构超过规定的项目,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施工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加强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要建立实名制购房制度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即时备案制度。 五、有步骤地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要建立与完善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核减为辅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落实财政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补充、土地出让净收益等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措施。各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开展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需求调查和预测工作,根据本地实际,在2006年8月底前确定和公布今明两年廉租住房建设规模,并报省建设厅备案。2006年底前,各市要结合本地棚户区改造,安排建设部分廉租房,安置困难居民。对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拆迁补偿应采取产权调换方式,一次性解决住房问题。 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市、县在2006年底前全部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六、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 建立房地产市场信息分析制度与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在2006年底前,初步建立全省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实现房产交易全省联网。统计和房地产主管部门要定期公布市场供求和房价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发布市场供求信息,进行房地产市场运行态势和房价变动情况分析,为政府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