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日期】2001/00/00 【颁布单位】吉建房字[2001]7号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房地产评估机构管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机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办理房地产评估资质证书,并按相应的资质等级执业。 第三条 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的人同,必须取得国家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或建设厅核发的房地产评估员资格证书后,方可执业,凡示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房地产评估业务。 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一个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二个或二个以上房地产评估机构执业。房地产评估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评估机构统一接受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局面评估服务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委托。 第四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评估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设立。 申请设立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一定数量专职并原主管部门脱钩的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和规定的注册资本,并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规定,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制性质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第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不同资质等级进行管理。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分一级、二级、三级。新办机构一律从临时资质开始。各等级的具体条件如下: (一)一级 1、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 2、有七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评估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上岗证书的评估员,下同)20人 以上; 4、从事心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四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连续两的年检达到优秀的; 7、能代表本省评估先进水平的。 (二)二级 1、注册资本70万元以上; 2、有五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人员15人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三年以上; 5、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6、上年年检达到优秀的。 (三)三级 1、注册资本40万元以上; 2、有三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10名以上; 4、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连续二年以上; 5、连续二年年检达到合格以上的; 6、每年独立承担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土地面积8千平方米以上的评估项目5宗以上。 (四)临时评估资质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有1名以上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登记注册的专职房地产估价师; 3、专职估价专业人员5名以上。 第七条 各级资质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营业范围。 1、一级机构可以从事各类房地产价格评估。经批准,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评估业务; 2、二级机构可以从事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拆迁、企业兼并、合资入股、司法促裁、工程建设项目等方面的房地产价格评估,可以在本省内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3、三级机构可以从事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抵押、企业兼并、合资入股方面的房地产评估项目,可以在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4、临时资质可以从事估价标的额100万元下的房地产抵押评估,在其注册地城市区域内从事评估业务; 第八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1、一级资质由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报省建设厅初审,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审批、颁发资质证书。 2、二级、三级、由当地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其中,长、吉两市三级评估资质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临时评估资质由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推荐,报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报省建设厅备案。 3、房地产评估资质等级证书由省建设厅统一编号、管理。 第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审批申报材料。 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申请书及申报表; 2、 机构的组织章程(需公证)及主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3、 出资人协议(需公证); 4、 注册资本验资证明; 5、 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6、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7、 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8、 法人代表的任职决议; 9、 人事档案管理证明; 10、经营业绩材料; 11、重要的房地产评估报告。 第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资质管理。 1、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根据机构的发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每年进行年度审查。 2、 每年1、2月份,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年审的初审,然后报省建设厅提出年审意见。 3、 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机构,可以由各市、州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降低其评估资质等级或取消评估资质意见,报省建设厅批准后执行。 4、 新设机构,不论条件如何,一律从临时资质开始。临时资的最长期限为二年,并不得再次申请临时资质。 5、 资质等级升级应依次逐级上升,不得越级升级。每次申请等级要间隔至少二年以上。 第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进行推荐和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任何等级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越级评估,或做不实评估的,省建设厅将依据建设部第50号令《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对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各项条款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