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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的意见

2007-8-3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0| 评论: 0 |来自: 网络

简介:【实施日期】2003/07/25 关于深入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的意见 各城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23号)和《长春市 ...

【实施日期】2003/07/25
[CENTER]关于深入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的意见
各城区,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长春市合作建房管理办法》(市政府[1993]第14号令)的有关精神,为全面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和较稳定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住房目标,不断巩固、发展、完善集资合作建房制度,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前提下,继续开展集资合作建房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部队均适用集资合作建房政策。集资合作建房实行单位利用自有土地,自行组织建设,本单位职工自愿参建原则。职工个人每平方米出资额不低于我市公房出售的成本价格,产权归己。
集资合作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体现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共同负担的原则。构成集资合作建房的成本中,土地和政府行政性收费减免部分所形成的资金,视为对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职工的住房货币分配。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单位不再另行住房货币分配(参加集资建房后,仍未达到住房面积暂控标准的职工除外)。
二、集资合作建房资金、参建资格、建房标准实行严格审查。集资合作建房的资金必须存入市房改办指定的银行,进行专户管理,使用时按工程进度拨付,保证资金用在建房上。职工家庭(指夫妻双方)只能参加一次集资合作建房。无房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优先考虑。有房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时,是否向其所在单位交回原住房由单位自行决定。职工向单位交回的住房按房改有关规定处理。职工集资合作建房的参建标准比照我市职工住房面积暂控标准执行,可适当放宽。
三、集资合作建房批办程序:
建房单位持自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到规划部门办理规划手续;
长春市房改办依据建房单位提供的规划手续、国有土地使用证、集资合作建房方案下达集资合作建房意见书;
计划部门依据集资合作建房意见书下达工程项目投资指标(计划件);
建房单位持工程项目投资指标(计划件)、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银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个人出资现金存款证明或贷款证明,到市房改办办理集资合作建房批准手续。
四、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合作建房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长春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我市(含中直、省直驻长机构)集资合作建房规模、资金及参建人员资格、建房标准的审查,未经市房改办批准,不享受集资合作建房相关优惠政策。政府鼓励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集资合作建房。计划、建设、规划、房地、土地、环保、消防、人防等各有关部门,要简化手续,给予支持。
开展集资合作建房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住房档案。按照《长春市城镇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管理的暂行规定》(长府发[1999]87号文件),由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档案,上报市房改办,实行动态管理。职工住房档案作为集资合作建房审批的基本依据。
严禁利用集资合作建房名义搞经营性房屋开发,向社会出售;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建设前期费用减免;严禁以公款充私款,骗取个人产权。违者,取消建房资格,依法追究集资建房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
原有集资合作建房有关政策与本意见相抵触的,按本意见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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