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日期】2006/07/13 【颁布单位】 津政办发[2006]42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CENTER]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依法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农民合法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提高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要求,现就我市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范围 东丽、津南、西青、北辰、塘沽、汉沽、大港、武清、宝坻、静海、宁河、蓟县等12个区县各选择一个乡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单位。具体为:东丽区么六桥乡、津南区咸水沽镇、西青区张窝镇、北辰区小淀镇、塘沽区新城镇、汉沽区大田镇、大港区港西街、武清区河北屯镇、宝坻区新开口镇、静海县梁头镇、宁河县岳龙镇、蓟县城关镇。 二、时间安排 2006年,完成试点乡镇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认真总结试点经验,为2007年在全市全面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奠定基础。具体时间安排为: (一)准备阶段(7月15日前)。有关区县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成立领导小组,组织培训考察,收集和准备基础资料,落实工作经费。 (二)权属调查阶段(7月15日至8月31日)。有关区县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召开乡镇各村的动员部署会,有计划地组织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进行现场指界、埋桩和测量工作。 (三)内业整理阶段(9月1日至9月30日)。进行地籍图的编制和面积量算,制作宗地图,建立统一的管理数据库。 (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31日)。采取自检、互检和验收等各种方式,全面检查试点调查成果,确保成果准确、可靠。 (五)登记发证和总结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召开现场会,发放《集体土地所有证》,成果整理归档。召开会议,表彰先进,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制定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技术规定和政策。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级政府要站在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以加强国土资源统一管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意识为目标,充分认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张东伟律师编辑 有关区县政府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采取强有力的措施,集中力量,克服困难,确保试点工作如期完成。要成立以主管区县长为组长,由土地、农业、法院、民政、财政、信访等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严密组织,做好本区县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有关区县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试点乡镇要按照市和区县政府的部署,成立专门的工作班子,一把手亲自抓,建立责任制,做好具体工作的组织、宣传发动和协调工作,使广大干部和村民提高认识,取得他们的支持和配合,确保工作高标准地按期完成。 市国土房管局要做好组织推动工作,加强政策、技术指导,及时研究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保证各阶段工作的质量,并建立农村土地产权数据库。 市农委、民政、信访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土地权属纠纷的调处工作,组织好区县农业、民政、信访等管理部门,深入到试点乡镇,共同研究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二)积极落实经费。本次工作经费由区县财政按国土资源部《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规定,从土地收益中按照工作需要足额列支。市财政将对本次工作给予经费支持。 (三)严格按法定程序和政策要求做好工作。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要严格按下列程序和要求操作: 1.申请。区县政府发布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持土地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 2.地籍调查。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登记申请后,组织进行地籍调查,重要界址点要埋桩设标志,制作地籍图、宗地图。 3.权属审核。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地籍调查的基础上,审查权属的合法性,并组织现场指界盖章,填写集体土地权属调查表。 4.注册登记、颁发证书。区、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结果,公告期满,注册登记,颁发《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依法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 1.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区、县,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由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村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2.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3.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五)着重规范现场指界和测量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组织现场指界,重要的界址点要埋桩设标,进行解析测量,用技术手段保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结果的可靠性。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中形成的土地权属界限协议书,对核定的权属界线复核无误的,可以直接引用。手续不完善或有误的,要补充调查,签署协议书。对不易判读的和容易产生错误的界址点,要进行点位注记。 (六)采取切实有效手段,调处土地权属纠纷。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土地权属纠纷调处工作,要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生产生活、有利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原则依法调处。对已经存在的土地权属争议,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和土地使用现状。要充分发挥乡镇党委、政府的作用,利用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契机,解决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土地权属隐患。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