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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广东省人民法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2007-7-31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2/01/22 【颁布单位】国法秘函(2002)11号   对广东省人民法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 ...

【实施日期】2002/01/22
【颁布单位】国法秘函(2002)11号
 
[CENTER] 对广东省人民法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CENTER] 附:广东省人民法院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
[CENTER](2002年1月16日 粤府法函〔200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现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是在2001年1月间发出,大部分住户已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了;对这12户被拆迁人,顺德市政府于2001年10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房屋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是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决定书送达却在2001年11月1日、2日、3日,而国务院于2001年6月6日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请你办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解释,以利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能够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特此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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