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时间】2002/05/13 【颁布单位】沪房地资政[2002]0243号 [CENTER]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调整落实私房政策中作价收购及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房地局、落政办: 为了调整落实私房政策中涉及的作价收购、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私房政策需采取作价收购、补偿方式进行的,作价收购、补偿标准均由区县房地局委托有房屋拆迁估价资格的估价机构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后确定。 1、原房未拆除(包括市区落政代为经租房产),私房业主同意由政府收购的,按处理时该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计算补偿。 2、原房已拆除的,以相邻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计算补偿。 3、原房由政府收购或已被拆除,业主未领取补偿款的,按领取时该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计算补偿。 以上房屋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100%×被收购(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房屋建筑面积由区县私房落政办提供)。 二、根据中央"可承认其产权,但不发还原房,对其残值给予适当补偿"的精神,原去台人员(华侨)的代管房产的残值,按处理时该房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的40%计算补偿。其计算公式是: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40%×代管房产建筑面积。 三、"文革"产、错改造房产及冤假错案房产在公管期间,原房已被拆除的,应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偿,如房管部门已收到过补偿费的,则由房地局(区局与区房地集团有约定的按约定)负责补偿。原房未拆除(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市区落政代为经租房产除外)的收购款由各区、县房地集团负责补偿。 四、按规定需市局支付作价收购款及评估费用的,由区私房落政办报市落政办批准同意后,市房地资源局拨款。 五、处理代管房产的资金问题仍按上海市房产管理局、市府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贯彻〈建设部关于处理原去台人员房产问题的实施细则〉的意见》(沪房[94]产字发第1249号、沪府私房落政[94]发字第51号)第八条第1、2、3款规定办理。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