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黑建房[2004]17号 【生效日期】2004/03/03 关于黑龙江省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几点意见的通知 各地市建设局、房产局(处、办、中心),大庆市城市管理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建设局: 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省各级物业主管部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物业市场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但在实施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根据《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及各地反馈的意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业主投票权的确定 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数,根据业主拥有物业建筑面积、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其中,住宅物业按套计算,每套计一票;非住宅物业按物业建筑面积计算,一百平方米以上的,每一百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百平方米按一百平方米计算。业主投票权的确定主要依据业主拥有物业的产权证和购房发票及业主使用物业的租赁协议。 二、关于物业管理用房的确定问题 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属建设单位无偿提供,产权属全体业主所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管理用房由物业公司无偿使用,业主大会成立后,10-15%的物业管理用房由业主委员会办公使用。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低于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提供;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20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超过20万平方米的,超出部分按照0.1%提供。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为地面以上的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应提交物业管理用房配置的相关资料,经审核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方可核发预销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 三、关于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管理问题 物业管理从业人员应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实行注册年检制度。目前过渡阶段,物业企业经理应持建设部培训并颁发的经理岗位证书,管理人员应持我厅培训并颁发的国家统一版本的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四、关于物业管理区域的确定问题 由于各地市城市建设规模的不同,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由各地市自行确定。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