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动迁非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7-7-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39|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日期】2001/03/21【颁发文号】黑建法字第3号 绥化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绥建发27号“关于绥棱县动迁非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十 ...

【实施日期】2001/03/21【颁发文号】黑建法字[2001]第3号
绥化市建设委员会:
你委绥建发[2001]27号“关于绥棱县动迁非住宅房屋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省城市建设动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二款规定,“运迁非住宅房屋,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就地或易地安置。”城市旧区改造,要有利于城市的长远发展,必须遵守城市规划要求,遵守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可以就地,也可易地。主要看规划设计要求是否允许。因此对原户型较小的非住宅,现规划设计又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同类地段易地安置。
此复。
黑龙江省建设厅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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