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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2007-6-2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62|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实施时间】1997/01/01【颁布单位】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1号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

[CENTER]【实施时间】1997/01/01【颁布单位】97京房资中心字第041号
[CENTER]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的通知
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六章 贷款抵押
第七章 贷款质押
第八章 贷款保护
第九章 保 险
第十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章 抵押物和质物的处分
第十二章 其 它
第十三章 附 则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为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维修自用普通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6〕35号)、《贷款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订了《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全市住房制度改革,逐步建立政策性住房信贷体系,支持城镇居民购买(含建造、大修,下同)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的通知》、《贷款通则》、《北京市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北京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运用房改资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财产质押担保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承保购房综合险或房屋财产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同时在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系统交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交存人和汇交单位的离退休职工。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住房评估价值的70%,同时不超过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定期公布的最高贷款额。
  第七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在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的基础上加规定利差。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贷款期间遇住房公积金计息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
  一、申请
  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户口本、身份证或其它有效居留证明;
  2.购房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信函;
  4.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
  委托人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内容包括:
  1.核验借款申请表;
  2.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确定贷款担保方式。
  三、调查
  委托人初审合格后,受托人对贷款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见。调查内容包括:
  1.购房行为是否合法;
  2.抵押物或质物是否符合要求;
  3.收入情况,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有保证人的,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其中,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由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认定的评估机构对抵押物进行审核评估,并出具报告送受托人。
  四、审批和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人根据受托人提出的调查意见,对贷款进行审批,审批同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合同,然后由委托人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
  五、签订借款合同
  根据委托合同,受托人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1.采取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立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3.采取抵押担保的,须订立质押合同;
  4.采取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须订立连带责任保证合同。
  以所购住房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订立后,需要登记的,依法办理抵押物或质物的登记。
  六、划拨贷款
  借款合同生效后,委托人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人按借款合同拨付。
第五章 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十条 贷款的偿还。借款人的每月还款额不低于家庭月收入的15%(包括住房公积金中个人交存的部分)。
  一、等额均还方式。贷款期限内每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I(1+I)
    R=P·--------
             N
        (1+I) -1
    其中:R—每月还款额;
       P—借款额;
       I—贷款月利率;
       N—按月计算的贷款期限。
    二、等比递增偿还方式。贷款期限内,逐年按同一比例递增偿还额,但每年年
  内各月均以相等的偿还额足额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N
       1    (1+I) ·(D-I)
    M1 =-·P·-------------
       2        N      N
           (1+D) -(1+I)
              n-1
    Mn=M1 (1+D)
    其中:M1 —第一年月偿还额;
        P—借款额;
        I—贷款年利率;
        N—贷款期限(年);
        D—等比年递增率;
        n—还款期间某一年;
       Mn—第n年月还款额。
第十一条 贷款由借款人每月用现金偿还。还款期内,借款人可支用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也可由受托人与借款人所在单位依据借款合同签订委托代扣协议书,由借款人所在单位每月从借款人工资中代扣并偿还受托人。
  第十二条 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一、借款人应在预定提前还款日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受托人,该通知一经发出,即不可撤销;
  二、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贷款的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三条 在还款期限内,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偿还贷款本息的,在接到受托人发出的催交通知书后,必须立即补付欠交的贷款本息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以逾期额为基数,每逾期一天,计收万分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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