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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宅区必须建物业管理用房

2005-11-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0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本报讯 记者曹玉芳 通讯员吴梅 刘刚报道 近日,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面积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 ...

本报讯 记者曹玉芳 通讯员吴梅 刘刚报道 近日,天津市政府颁布了《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对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设面积等作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划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规划图纸上标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以及在经济指标中注明面积,并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控制监督。设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设计规范执行,并在图纸上注明设计的实际面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应当监督开发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建设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
  《办法》还规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不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内。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用于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和业主活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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