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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两证合一房产权属登记搞实名制

2004-11-17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2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从昨日开始,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开始对各区县国土和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分批培训。昨日,记者从培训会上了解到,与以前的权属登记办法相比,《条例》有8个新特点。 ...

《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从昨日开始,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开始对各区县国土和房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分批培训。昨日,记者从培训会上了解到,与以前的权属登记办法相比,《条例》有8个新特点。
两证合一城乡统一
从12月1日起,房屋权属一律实行“两证合一”,即将原来的各种证书简化为《房地产权证》,同时实行“城乡统一”,即将全市的农村集体土地及房屋、城镇国有土地及房屋的权属登记纳入调整范围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此举从立法角度改变了重庆长期存在的城乡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管理依据不统一、规则不统一、程序不统一的管理模式,有利于培育统一的房地产市场。此外,《条例》还将架空构筑物、地下建(构)筑物的登记纳入统一管理,扩展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对象范围。
房地产权证以市局名义发放
《条例》按属地管理和统一发证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划分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权限,主城九区的土地房屋和由市土地房管部门出让的土地,其权属登记和土地使用权登记由市局负责,其他的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由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区县土地房管部门负责,但房地产权证必须统一以市国土房管局名义发放。
登记机关设立统一受理窗口
《条例》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服务功能。首先,要求登记机关必须设立统一受理窗口,避免当事人重复提交资料;其次,对申请人提交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向当事人履行告知义务,当场告知或一次性书面告知补正内容;此外,《条例》还明确了各类登记的工作时限,并对集中办理等确需适当延长工作时限的情形设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
权属登记必须推行实名制
《条例》规定,今后权属登记必须实行实名制,即权利人应当以真实姓名或名称书面申请登记,权利人为两个以上的,取得土地房屋权利时应共同向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登记。这样,以最常见的夫妻共有房屋为例,如果夫妻没有一起将两人的姓名登记在权属证书上,登记在证书上的人就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的转移、抵押、注销等登记。
实行实名制后,当事人在办理转移、抵押等登记时,也不必再去证明自己未婚或已婚、是否离婚、当前夫妻是否为实际的财产权利人等,权证上登记的人是谁,其房屋权属就属谁。
产权证记载套内建筑面积
《条例》明确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应当载明的内容,即新的《房地产权证》在原有记载了权利人名称、房屋坐落、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套内建筑面积、共有或共用部位及设施、共有土地使用权等几项内容,完整界定了权利人的权利范围。
记载有误可提出异议申请
利害人、关系人认为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簿记载有误时,可以立即向权属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申请人如果有资料能够证明自己才是真正的权利人的,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登记机关审查后予以更正。为了防止异议申请权的滥用,《条例》同时规定了异议申请人应就承担异议记载所致损害的赔偿责任具结保证,并且不得就同一土地房屋以同一理由重复申请异议记载。
权属来源不明有法解决
为了推动“两证”遗留问题的解决,《条例》规定了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处理办法。对于部分权利人登记意识不强等原因,长期未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或因年代久远,不能提供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的情况,《条例》在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的情况下规定了特殊的办理方式。
强化登记机关法律责任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条例》强化了登记机关的法律责任,它不仅细化了行政机关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并且首次将越权登记、违反法定工作时限、未收齐资料等纳入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范围。《条例》规定,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注销登记和抵押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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