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该办法将于10月1日实行,这也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土地承包”的地方性法规,办法中关于土地征收、征用中村民有权进行听证等内容在全国均属首创。 今天,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办法》做了立法说明。《办法》对在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做的规定,尤其令人关注。 《办法》一是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国家征收、征用土地过程中有听证权;二是针对当前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大量承包地、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首次规定了占用承包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发包方也可以给原承包户适当调整土地。 对承包方主体资格认定一直是热点和难点问题,土地承包法中没有具体规定,《办法》明确把户口所表达的人身关系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结合起来进行认定,这在全国也属首创。 此外,针对农村妇女和男子因“倒插门”土地承包权益受损害问题,《办法》做了保护性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人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发包方不得以村规民约为由侵犯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因结婚,男到女家落户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