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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年内将出台《山东省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

2004-7-8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8|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从济南市开发办获悉,本报连续报道的高额“内部认购”现象,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专题调研,年内我省将出台《山东省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暂定名),将“内部认购”行为纳入预售商品房行为进行监管, ...

从济南市开发办获悉,本报连续报道的高额“内部认购”现象,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经过专题调研,年内我省将出台《山东省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暂定名),将“内部认购”行为纳入预售商品房行为进行监管,对“内部认购”定金交存比例也将作出限制。
  山东师范大学的一位教授明确告诉记者,高额“内部认购”肯定不对,就连贷款条件最严格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才要求整个房价的30%,“内部认购”怎么能要求首付50%呢?从风险控制角度讲,轻则开发商不按照规划进行建设,让购房者吃哑巴亏;重则开发商卷铺盖逃之夭夭,让购房者钱房两空,国内城市“内部认购”完,开发商溜号的现象已经发生过了。他说,从省城“内部认购”的实例看,大多开发商是属于手续不全,提前销售房产,以“内部认购”的名义变相买卖,这种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目前政府部门没有对内部认购作出明确的规定,房产商的行为实际上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另据天津市房管部门介绍,从6月8日开始,天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自行或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采取“放号”方式认购商品房,签订“认购卡”、“订购卡”、“确认卡”、“派筹卡”等任何形式的认购协议,以及以任何名目向消费者收取包括“定金”、“订金”、“预定金”、“预订金”、“诚意金”、“诚信金”等费用,都被认定为违规销售行为。“先期预订”、“内部认购”等行为,是开发企业在尚未取得《商品房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营销手段。此时的定金协议所指向的合同标的,是尚不具备销售条件的商品房,是不能合法上市的商品。这种营销手段是一种变相的无证售房行为。
  省城出现的高额“内部认购”现象,已经引起了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济南市开发办的一位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筑主管部门在进行商品房预售调研时,已经把“内部认购”及相关问题,作为一个专题进行调研,调研结果也已经出来了。下半年出台的《山东省预售商品房管理办法》,将“内部认购”行为纳入预售商品房行为进行规范,对高额“内部认购”定金也将有个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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