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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2003年北京房地产九大新政策

2003-12-26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34|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九大新政策                   2003年被业内人士誉为房产政策年,颁布的政策涉及房地产开发及业主权益的方方面面,一方面保证了我国房地产朝着健康有序地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表明了国家各相关部 ...

九大新政策
                 
2003年被业内人士誉为房产政策年,颁布的政策涉及房地产开发及业主权益的方方面面,一方面保证了我国房地产朝着健康有序地方向发展,另一方面表明了国家各相关部门提高了对房地产开发工作的重视程度。同时,每一部相关法规的制定实施都会引发有关各界的大讨论,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了开发商与业主对自身权益认识的提高。虽然新政策的颁布解决了旧有的矛盾,同时也引发了很多新的矛盾。例如,对于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它或者是独立主体,或者不是独立主体,到底该如何登记,法规中并未明确说明。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指出:法律本身就是各方妥协的产物,只有更多的业主、律师和企业积极参与,才能使法律让各方得以接受,更加深入人心。
                 
房地产开发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有章可循
                 
执行时间:2003年1月1日
                 
主要内容:《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等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影响:《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作出了新的界定,就是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上浮幅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价格时确定,下浮幅度不限。经济适用住房零售时,要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计算楼层、朝向差价,但整幢楼增减的差价代数和应为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府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有法可依
                 
执行时间:2003年6月1日
                 
主要内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销售广告、房屋面积缩水等方面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开发商恶意违约、欺诈等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这对买房人是极大的帮助,也将使有关房地产纠纷有法可依。解释包括:销售广告可以视为合同内容;签约失败应退定金;恶意欺诈应付双倍赔偿:“交钥匙”就算房屋交付使用;质量不合格可退房和要求赔偿;不能如期取得房产证可要求赔偿;买卖合同不轻易被认定无效;支持拆迁户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等。
                 
影响:这项司法解释的出台,为商品房购买者提供了一把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利器,为解决买卖房屋纠纷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对改变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的弱势地位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受到广大消费者的积极评价和广泛称赞。
                 
121号文件,缺乏操作细则
                 
执行时间:2003年6月13日
                 
主要内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3?121号?中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的土地储备贷款、建筑施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住房信贷等七项内容作了严格的规范管理。
                 
影响:此文件一出,在房地产界或金融界都引起了不小的轰动。121号文件的出台挤压了房地产市场的泡沫,将会引导今后的房地产项目朝真正解决居民实际居住困难的方向开发。另一方面,也能促进房地产投资和购买行为慢慢转向理性消费。但从121号文件出台至今,并没有实施细则出来,在某种程度上说明了该项政策操作的不实用性。
                 
18号文件,指明房地产产业发展方向
                 
执行时间:2003年8月31日
                 
主要内容:国务院正式下发《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18号文」的文件,首次明确房地产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文件共分六个部分: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完善供应政策,调整供应结构;改革住房制度,健全市场体系;发展住房信贷,强化管理服务;改进规划管理,调控土地供应;加强市场监管,整顿市场秩序。同时对搞活住房二级市场做了指导性的规定。要认真清理影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性障碍,鼓励居民换购住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和原公房出售合同另有约定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设置限制条件。各地可以适当降低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土地收益缴纳标准;以房改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时,原产权单位原则上不再参与所得收益分配。要依法加强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发展房屋租赁市场。
                 
影响:18号文件为促进房地产健康发展有了更加明确的指向,对解决一些地区住房供求结构性矛盾,规范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行为产生重要作用。许多业内人士认为,《通知》是一份引领我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对拉动经济增长和提高人民的居住生活水平将发挥重要作用。
                 
央产房上市,任重道远
                 
执行时间:2003年10月1日
                 
主要内容:《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规定,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又称央产房?的上市工作从10月1日起正式启动。这一“新政”为80万套央产房上市提供了有利的支持。承担“央产房”上市交易代理服务工作的三家房地产中介机构为:我爱我家、链家。宝业和信一天公司。
                 
影响:央产房上市交易标志着北京市形成了统一的住房二级市场,统一的规范和管理,这有助于市场的协调发展和住房一级市场与二、三级市场的纵向联动,促进梯级消费的形成,有利于京城楼市的资源优化和良性运行。由于政策层面的技术性问题尚未完全解决,仍有多个瓶颈制约着央产房上市的进程:比如职工住房档案问题,如果业主在交易大厅的咨询服务台查不到住房档案,其所属房产不能立即上市;再如超标问题,如何界定超标面积等都制约着上市进度;另外如房产证,一些公房虽然买下了,但是并没有发放房产证,而交易的首要条件是确认产权归属,如果“央产房”的业主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房产证,房子同样不能立即上市。二级市场的开放,同样需要央产房上市政策本身进一步落实。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预售透明度进一步加强
                 
执行时间:2003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本市范围内涉及商品住宅预售的交易都必须按照套内建筑面积 墙体面积+套内使用面积+阳台面积 进行计价。此举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促使商品住宅预售过程更加公正、透明。
                 
影响:近几年来,本市预售商品房面积缩水的投诉呈直线上升趋势,而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公摊面积计算方式的不甚明了和测绘标准的使用混乱。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由于标准统一,为开发商创造出更加平等的竞争环境,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对大多数普通购房者来说,实行按套内面积计价,将会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加商品住宅的预售透明度,这对京城楼市而言,无疑是一大进步。
                 
“持证”外地人在京购房不再受限
                 
执行时间:2003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6月30日,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人事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制度的若干意见》开始实施后,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外地人可以按相关规定购买商品房、批准上市的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紧随其后,市国土房管局颁布的《关于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不再经审批的通知》规定,从7月15日开始,没有北京户口的外省市个人在北京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二手房不用再办理《外省市个人在京购房批准通知单》,也不用再缴纳3‰的手续费。而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则进一步指明,房地产受让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影响:非北京户口在京购买商品房不再办理审批,只需持合法有效证件就可以直接购买商品房。上述政策的相继出台,大大降低了外地人士在京购房的“门槛”,成为鼓励他们在京置业投资的加速器,是对已经形成的外地人士购房热潮的更大推动。
                 
物业管理:业主新增10项维权利器
                 
执行时间:2003年9月1日
                 
主要内容:《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一切权利属于业主大会。明确了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10项权利,其中包括:有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并提出相关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同时,《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公司的命运由业主决定、物业管理推行招投标、业主公约为小区内的最高自治规则等方面都做了具体规定。
                 
影响:《物业管理条例》的出台,结束了我国物业管理行业法规不健全的局面,确立了业主的主人地位,明确了各方主体的责权利,从法律上为消除许多引起物业管理纠纷的隐患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对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将共有财产的管理权及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如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等,交给了全体业主组成的业主大会,即必须经过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而由那些热心公益事业的业主组成的业主委员会,来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
                 
物业管理服务标准进一步细化
                 
执行时间:2003年12月1日
                 
主要内容:《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除增加了对物业管理企业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要求外,对目前在物业服务中纠纷较多的停车问题也做了明确规定。
                 
影响:新的《标准》,既是物业管理企业申请资质等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标准,也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的依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不达标,业主们有据可查,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更换物管企业,以保证自己得到应有的服务。
                 
2003年一整年的信贷、土地和税收等影响地产宏观大局的政策,令中国房地产业正在进入一个稳定的规范操作年代,房地产行业即将滤去浮躁回归现实、大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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