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住宅改门市拆迁时按营业用房获得补偿

2003-10-22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245|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10月21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建设厅获悉,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以后,只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拆迁时便可按营业用房标准获得补偿。                   据了解,近几年来,在我省城镇房 ...

10月21日,记者从黑龙江省建设厅获悉,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以后,只要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在拆迁时便可按营业用房标准获得补偿。
                 
据了解,近几年来,在我省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中,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以后,房屋产权人没有及时到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使用性质变更手续,拆迁评估时只能按房屋产权证书上注明的使用性质进行评估作价,补偿也只能按照房屋产权证书所注明的使用性质进行补偿安置,这直接影响了一些门市房房主的合法权益。
                 
据悉,房屋产权人在房屋使用性质变更登记中要具备五个条件:第一,房屋拆迁的过程中应该主动向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二,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证明;第三,当地房屋鉴定机构出具住宅房屋改为营业用房的安全鉴定报告;第四,房屋产权人要具有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第五,正在营业的应出具纳税收据。
                 
省建设厅房产与住宅处有关人士介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此项规定,主要是为了避免居民利益受损,但并不鼓励居民擅自扒门扒窗。同时,他们还提示住宅房屋已改为营业用房或拟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屋产权人,应尽快到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手续,以免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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