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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统一房地产中介行业的服务标准

2003-9-19 00:00| 发布者: ccbuild| 查看: 111| 评论: 0|来自: 网络

摘要: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标准》日前发布,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纠正少数不良中介采取欺骗手段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                   《标准》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公开收 ...

《深圳市房地产中介行业服务标准》日前发布,以规范房地产中介服务,纠正少数不良中介采取欺骗手段损害购房者利益的行为。
                 
《标准》严格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操作规程,公开收费标准。同时,明确要求中介机构不得弄虚作假误导坑害客户,不得超越办理委托范围以外的事项,不得泄露委托客户的商业秘密,不得额外索取报酬及财物,不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不食差价,不得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
                 
房地产三级市场交易涉及大笔的资金交易,在不规范的市场,极易造成资金不安全。针对这种情况,《标准》加强了房地产中介管理:代理业务应均由中介机构统一接受委托,不得以个人名义受理,不为没有履行合同能力的委托人进行中介,不承担不能胜任或不能按约定时限完成的委托,不得接受不合法律法规或手续不完善的房地产买卖、租赁委托。
                 
为严格资金管理程序,保障资金安全,《标准》规定中介机构收取相关款项必须开具收据,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收取相关费用。如由中介机构代为收取保管的购房款或首期款,中介机构必须对购房资金的安全负责。在房地产转移登记完成领到新房产证后,中介机构必须将该房产的全款或首期款转交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支付。《标准》还要求中介机构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标准》提倡房地产中介机构之间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协作,共同发展,优势互补,利益共享。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挠或排斥业内其他中介机构招揽和开展业务,不搞降价等恶性竞争,不诋毁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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